足额保全百万财产,我们做对了什么?

财产保全,是保障权利人的诉讼利益的重要手段。从数年前,我们协助客户冻结并胜诉执行数百万财产以来,我们也见证了财产保全制度的严格化。近期,我们代理相关短剧维权案件,在法院的严格审查下,仍然成功冻结了对方上百万财产。在维权诉讼案件中,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除了关注如何能够提高案件的胜算,更需要保障案件能够有效执行,使客户能够追回损失。而实现这一目标,往往依赖于在财产保全阶段做好充足准备,推动财产保全的成功落地。

这篇文章,我们将结合近期成功保全的案例,为大家展示在新型网络侵权维权案件中,律师可以做些什么,让法院能够“踏实”地作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


实务现状

审查从严

财产保全申请即批准的阶段已经成为过去,法院针对财产保全申请倾向于实质性审查,即判断申请方的胜诉可能性。从多起新型网络侵权案件与各法院接触所了解的情况来看,针对网络侵权案件尤其是网络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而言,法院最终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往往只是一种“例外”情况。

无论是从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性考虑,还是在网络背景下侵权形式呈现多样复杂化带来“摸不准”的胜诉可能性等角度,面对新型网络侵权案件,法院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态度都更为谨慎(相应的,一般而言该类案件的保函收费也会比一般案件更高)。

财产保全的条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存在影响判决执行或损害当事人权益风险的案件可以裁定进行财产保全。从条文上看,“可能”一词对应的是现实可能性,而无需确凿证据证明。同时,最高法出台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列举财产保全申请书需要载明的事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事实和理由、保全数额、被保全的财产线索、担保信息等。因此,以往大家可能会感觉,似乎只要向法院提交了符合上述要求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就可以“万事大吉”等着保全裁定了。

但实际上,除了我们在实务过程中明显能感觉到的财产保全制度严格化之外,其实最高法已经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30号案中也有明确,申请财产保全,只提供申请书远远不够。该案中法院指出:“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提出保全请求,应当提交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理由及相应依据。申请人仅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但并未提交‘本案存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故法院未同意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不存在程序违法”。


解法实操

从实务现状可见,推动法院做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重点在于打消法院可能产生的顾虑。

从这一重点出发,在接到相关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时,我们都会另外准备对应的书面说明材料,包括向法院说明白为什么这个案子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会错(胜诉可能性),以及只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才能保障权利人的基本权益(保全必要性)。

在团队近期所办理的短剧出海维权案件中,法院针对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问题组织了一场半小时的听证,实质亦是围绕法院对于采取保全措施的顾虑和关切的问题,了解证据情况、保全金额的计算依据、被申请人具有转移财产可能性的依据等等。

经过提前预判和准备,我们也在听证中向法院口头表达了我方的意见并提交文书材料。其中,我们重点向法院说明了以下内容:

1.【胜诉可能性】因本案所涉及的侵权形式较为新颖,法院也十分关注我们对于侵权行为的取证和呈现。我们留意到法院所关注的重点涉及胜诉可能性的判断,并从案由选择与论证、对侵权行为、平台机制、损害后果等多维度表现进行域外取证,为胜诉可能性提供了扎实的依据和证据支撑。

2.【保全必要性】第一,因本案涉及海外业务,我们充分挖掘被申请人海外经营痕迹与动向,以论证具有向海外截留或转移资产的可能;第二,通过调查及对比被申请人和关联公司的经营范围、股权架构及人员构成,论证资产转移风险;第三,结合本案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流量变现模式和行业示范效应等角度,说明只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才能有效保障权利人的基本权益。

3.【保全金额恰当性】对于申请保全的金额,也需要向法院充分说明计算依据。本案中,我们从侵权行为的垄断性质、侵权范围的广泛性以及域外取证的成本等角度,论证保全金额的恰当性。

最终法院在听证后几天就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成功帮助客户足额冻结了对方的上百万财产。

本文以一案为例分享了提升财产保全“胜算”的可能。然而,不同案件具有不同的案情特点及细节,这也意味着我们可以充分结合案件本身的特殊性,针对性地挖掘财产保全的扎实依据,推动保全成功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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