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游戏市场的蓬勃发展,基于游戏推广、吸引游戏玩家等因素,游戏代充值市场应运而生。代充值商家们各显神通,通过代充值业务赚取利润,由此诱发了游戏代充值业态中的各类犯罪行为。
笔者根据游戏行业的办案经验,并结合相关案例,总结了游戏代充值中常见的犯罪。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典型行为:明知游戏点券是犯罪所得,仍大量收购,帮助犯罪分子套现,然后出售给游戏玩家
案例:(2018)浙0604刑初241号
被告人严某陆续从刘某等人处以面值84折到86折的价格收购游戏点券,再以87折到89折的价格卖出,截至2016年12月4日,共计收购了面值100余万元的游戏点券。2016年11月11日以后,被告人严雄伟在明知刘某等人向其出售的游戏点券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继续收购该点券,帮助刘某等人套现。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雄伟明知游戏点券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典型行为:通过软件对游戏平台进行修改、干扰等,使游戏平台误判或者绕过游戏平台,以达到模拟、虚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目的。
案例:(2020)苏0382刑初868号
被告人游某等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设计、运营Q币寄售系统,模拟腾讯公司Q币购买虚拟产品流程,破解腾讯公司利用Q币购买虚拟产品流程自动产生的购买指令代码,并在平台内生成一致的购买流程指令代码,将在平台上低价寄售的Q币卖家与欲购买腾讯公司游戏点券的订单相匹配,在腾讯系统外生成购买虚拟物品的数据包,并将该数据包发回腾讯公司校验,从而达成低价转售Q币的目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等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系共同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的刑罚。
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典型行为:拦截、获取游戏平台的交易数据、游戏平台生成的指令、数据
案例:(2019)辽0204刑初326号
2018年3月至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鞠某在“越狱”后的苹果手机上安装非法插件,使用非法取得的手机序列号、苹果ID及境外信用卡充值购买各种游戏道具等,并利用插件将苹果iOS系统处理、传输的交易凭证拦截到游戏及“××”库存系统(该系统具有拦截iOS应用与苹果公司服务器之间传输的数据、可获取产品相关购买凭证功能的插件),被告人再通过网络低价卖给刘某某等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鞠某采用非法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的刑罚。
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典型行为:直接对游戏、游戏平台的内部数据进行更改
案例:(2022)沪0117刑初613号
2018年7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某组织林某、黄某(已判刑)等人通过架设阿里云服务器和fiddler抓包软件的方式,抓取和替换游戏玩家的支付代码,更换支付对象,并使用VPN+FD方式进行游戏充值,违法所得达7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五、盗窃罪
典型行为:通过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手段,未给付对价而获取虚拟货币供自己使用或者出售
案例:(2020)沪01刑终35号
被告人钟某发现《XX》游戏中存在可以绕过支付流程直接向游戏账号充值的充值漏洞,遂利用相关软件扫描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XX》游戏运营服务器端口后,非法获得该服务器的账号及密码。嗣后,钟某为非法牟利,通过自制程序,利用上述账号权限,侵入A公司游戏服务器,绕过《XX》游戏币正常充值程序,直接修改相关充值数据,为玩家账户发放游戏币并收取玩家费用。
法院认为,涉案游戏币具有财产属性,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窃取行为,故认定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游戏币充值数据的方式窃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七年。
在此,笔者特别提醒:
1.游戏代充值的相关从业人员请务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业务,切莫因为一时贪念,利用不法手段牟取非法利益,否则有身陷囹圄之险;
2.游戏公司要做好相关技术措施和合规措施,避免游戏被不法人员非法利用,从而造成不良后果;
3.任何情况下,一旦涉嫌违法犯罪,请第一时间聘请律师协助处理,努力争取最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