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南沙警方发布《关于广东美好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通告》,依法对广东美好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立案查处,并敦促涉案相关责任人员主动配合调查、建议有关的市民群众持相关材料进行报案登记(新闻出处请见:关于广东美好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通告。)

本罪名的一般性辩护要点如下:
1. 行为人销售的产品符合市场定价并且具备完善的功能及售后服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重点在于骗取财物,传销组织销售的商品只是入门费的幌子。一般而言,可以从产品的进货价、产品在其他销售渠道的销售价、产品的售后服务等多角度综合论证该产品是正常商品。若该产品为虚拟物品或仅在涉嫌犯罪的平台公开销售,则可能缺少判断价格合理的标准,容易被认定为是“道具商品”。
2. 行为人的收入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与下线人数无关。
详细拆分行为人的收入结构,从商品销售、业绩比例、不同工作内容等多角度论证行为人的收入属于团队计酬,弱化团队成员人数与行为人收入的关联性。
3. 企业通过涉案模式获得的经济利益是合理、正常的商业利润,不存在非法获利。
通过企业投入的产品成本、相关模式产生的推广成本以及收入等数据,综合计算企业的利润,与单纯拉人头收取高额费用的传销组织利润存在明显区别。
4. 相关人员的加入是基于正常的推广引流,行为人不存在引诱、胁迫等非法强制他人发展、参加销售活动的情形。
比如行为人接触用户的方式是正常的商业推广渠道,吸引用户加入的话术是真实、合理的商业话术等。
5. 参与活动的人数未达到三十人或参与涉案活动的人员层级未达到三层。
扣除人数可考虑的角度包括①计算发展人数时存在重复计算,②“被发展的人员”仅是关注了商品动态或成为“粉丝”,但不存在购买商品、缴纳费用等情形,③购买商品的人员是自发购买,不存在被发展的前提等。而扣除层级可考虑层级内的人员是否均获得了收益。
6. 行为人仅从事劳务性工作,没有组织或者领导的相关职责,而非发起、组织、策划、培训、宣传或者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结合行为人的工作岗位、薪酬、权限范围等综合判断。
7. 指控行为人构成层级关系或者发展人员数量的相关数据是违法收集。
指控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关键证据一般为后台系统数据。若该数据的提取、移送违反法定程序,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比如提取时没有相关持有人、见证人签字,没有注明持有人情况、MD5值等。
附: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