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当前关于AI与著作权的研究多集中于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AI工具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侵权认定等问题,而对于影视公司以AI创作原创视频作品后,其著作权如何认定、以及第三方擅自使用该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这一核心问题,实践研究尚不充分。本文以全国首例AI视听作品侵权案“《山海奇镜》案”为核心案例,结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AI文生图案等案例,系统论证AI创作原创视频的可版权性要件、权利归属规则及侵权认定标准,为影视公司AI创作提供合规指引。
一
问题的界定:
从两个不同问题说起
在讨论AI与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关系之前,必须首先区分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问题:
第一,AI工具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影视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例如某些AI软件擅自抓取热播剧片段供用户剪辑,此情形属于AI工具侵犯他人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与原创作品无关。
第二,影视公司利用AI工具创作原创视频作品,该AI原创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第三方擅自使用或改编该AI原创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这才是本文要研究的核心问题。
这一区分至关重要——以“AI剪辑侵权”案例来说明“AI原创作品可版权性”,属于方法论错误。本文将聚焦第二个问题,以真实案例为据展开分析。
二
法律框架:
AI创作原创视频的作品资格认定
(一)作品构成要件:独创性与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作品须同时满足“独创性”和“能以有形形式复制”两个要件。
AI创作的视频作品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核心在于:该作品是否体现了自然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二)视听作品类型开放性的立法支撑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著作权法》修法将第三条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这一立法变化为AI生成视频的作品类型归属提供了更大的解释空间。视听作品的核心在于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手段,这意味着,利用AI工具生成的视频,在符合独创性要件的前提下,可以作为视听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三)作者主体资格: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AI本身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
因此,利用AI创作原创视频的影视公司(或其创作团队成员),可以依据其对AI生成过程的实质性智力投入,成为该视频作品的作者,享有完整著作权。
三
AI创作视听作品可版权性的司法实践审视
在探讨AI创作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时,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目前已有一例生效判决(全国首例AI文生图案)确立了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基本规则,另有一例涉及AI视听作品的侵权案件正在审理中,后者虽尚未有定论,但其揭示的争议焦点对实践具有提示意义。
(一)已决案例的裁判规则:AI文生图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全国首例AI文生图侵权案【案号:(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中,作出了生效判决,确立了以下核心裁判规则:
1. 个案判断原则
利用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不能一概而论,须个案判断。如果人类用户在AI创作过程中进行了构思创作、个性化选择和判断,体现了独创性的智力投入,则该内容可以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 人类智力投入为核心标准
法院明确指出:“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这一标准对AI生成的视频作品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3. 工具中性原则
创作工具(无论是画笔、相机还是AI模型)不影响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判断,关键在于人类是否进行了实质性的智力表达。
上述规则虽然针对图片作品,但其法理逻辑——人类实质性智力投入是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核心要件——同样适用于视听作品。
(二)待决案例的争议焦点:《山海奇镜》AI视听作品侵权案
在AI文生图案之后,全国首例以AI创作视听作品主张著作权的纠纷——《山海奇镜》案——已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审理。该案虽尚未有生效判决,但其呈现的争议焦点与各方主张,直接呼应了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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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涉案作品】《山海奇镜》4K分辨率预告片
该作品创作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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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ChatGPT等AI工具提供创意灵感,并人工打磨形成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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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Midjourney、DALL-E 3等工具生成概念图,并不断反复调整优化提示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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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Midjourney生成的图片输入PixVerse、可灵等图生视频模型,生成高清视频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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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剪辑、调色、配音,弥补AI生成内容的不足。
【被告行为】
原告主张:抖音账号“文刻创作”发布视频,不仅复制了原告预告片的文案、配音和音乐,还通过AI工具对原告作品的镜头逐一“重绘”复现。涉案视频获得7.5万次观看、2000多点赞。被告声称该作品为其原创,未标明来源,且利用该视频进行商业化运营。
【原告诉求】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原告主张,其基于明确的选题及创作需要,通过编辑、剪辑完成涉案视听作品,合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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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进展
本案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2024年5月15日进行了一审庭前谈话。截至本文撰写时,本案尚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尚未作出公开的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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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揭示的核心法律问题
尽管尚未有判决,但本案的起诉与争议已清晰揭示了AI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三个核心问题:
问题一:影视公司利用AI工具创作的原创视频,在满足何种条件下可以作为视听作品享有著作权?
问题二:第三方通过AI工具对他人AI原创视频作品的画面进行“重绘”后发布,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问题三:AI工具的使用是否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免责事由?
(三)他案规则对本案及同类问题的参考价值
由于《山海奇镜》案尚未有生效判决,在分析上述问题时,已决的AI文生图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首先,在可版权性判断标准方面,AI文生图案明确将“人类实质性智力投入”作为AI生成内容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要件。据此可以合理推演:在《山海奇镜》案中,原告通过人工打磨剧本、反复调整优化提示词、对AI生成的画面进行筛选、以及后期人工剪辑、调色、配音等行为,体现了自然人的实质性智力投入,符合独创性要求,其生成的视频作品应可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
其次,在工具中性原则方面,AI文生图案明确指出创作工具(无论是画笔、相机还是AI模型)不影响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判断。这一法理逻辑同样适用于AI生成的视频作品——利用AI生成视频与利用AI生成图片,在法律评价上不应存在本质差异,均应遵循“人使用工具创作”的基本定性。
最后,在侵权认定规则方面,AI文生图案隐含的逻辑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具有独创性表达的AI生成内容,构成著作权侵权。据此可以推演:在《山海奇镜》案中,被告通过AI工具对原告作品画面进行“重绘”但保留实质性相似的行为,若被认定构成对原告独创性表达的使用,则可能落入改编权或复制权的控制范围,构成侵权。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分析系基于已生效判决规则的合理推演,并非《山海奇镜》案的既成裁判结论。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有待法院依法作出。
四
规则提炼:
AI原创视频作品可版权性的判断标准
综合北京互联网法院类案判决所确立的标准,AI创作原创视频作品的可版权性判断,应采用“智力投入程度”标准:
(一)构成作品的积极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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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对AI工具进行了独特的提示词设计和参数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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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对AI生成内容进行了选择、取舍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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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过程体现了创作者的审美判断和个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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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作品与已有作品存在可识别的差异,具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
(二)不构成作品的消极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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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由AI自动生成,无任何人工选择、修改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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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输入简单指令,未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化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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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属于AI基于通用模板和随机算法的机械输出
(三)举证注意事项
主张AI原创视频享有著作权的影视公司,应对“人类智力投入”承担举证责任。建议保留以下证据:AI提示词设计文档、参数调整日志、版本迭代记录、人工后期剪辑素材等,形成完整的创作轨迹证据链。
五
侵权认定:
擅自使用AI原创视频的法律后果
一旦AI原创视频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视听作品,他人未经许可的以下行为即构成著作权侵权:
1. 复制权侵权:未经许可将AI原创视频的内容进行复制,如录制、下载后发布到其他平台。
2. 改编权侵权:保留AI原创视频的核心创意和实质性表达,仅通过AI工具对画面进行“换皮”处理后重新发布,如《山海奇镜》案中被告的行为。
3.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通过网络传播AI原创视频,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
4. 署名权侵权:删除或篡改AI原创视频作者署名,声称自己为原创作者。
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认定与创作工具无关——无论是用摄像机拍摄还是用AI生成,只要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受到法律保护,他人的擅自使用均构成侵权。AI工具的使用不降低作品保护水平,也不为侵权行为提供免责。
六
影视公司AI创作合规建议
(一)创作管理:建立完整的创作记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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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记录AI提示词设计、迭代、优化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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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参数设置、风格选择、画面筛选等人工决策节点的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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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人工配音、剪辑、特效等后期参与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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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用区块链存证或公证方式固定上述记录
(二)权利确权:积极进行著作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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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重要AI原创视频作品办理著作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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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信息应准确反映创作过程和人类智力投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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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维权时的初步权属证据
(三)侵权监测: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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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要视频发布平台进行定期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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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技术手段监测疑似抄袭AI原创视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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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侵权后及时通过公证或电子存证固定证据
(四)维权应对:分层递进采取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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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向平台发送侵权通知,要求删除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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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委托公证机构对侵权页面和内容进行公证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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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视侵权情节严重程度,发送律师函或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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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涉及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可考虑刑事报案
七
结语
《山海奇镜》案作为全国首例AI视听作品侵权案,虽尚未有公开的生效判决,但其立案及庭前谈话所呈现的法律争议焦点,已清晰揭示了AI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领域的核心实践问题。结合北京互联网法院在AI文生图案中已确立的裁判规则,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AI创作的视频作品,在符合独创性要件的前提下,可以作为视听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第三方擅自使用或改编该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
对于影视公司而言,在AI创作中把握法律主动权的核心在于:始终确保人类在创作过程中的实质性智力投入,完整留存创作轨迹记录,并积极通过著作权登记和侵权监测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I是工具,人类是创作者,这一基本法律逻辑在可版权性和侵权认定两个维度均已得到司法实践的确认,对AI视频作品的保护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2021年6月1日实施,现行有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2013年3月1日实施,现行有效)
[3]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全国首例AI文生图侵权案)
[4] 澎湃新闻:《首例AI视听作品侵权案一审庭前谈话,原告称侵权需赔50万》,2024年5月
[5] 导演帮:《AIGC终将成为影视创作的必要形式 | 故事人:专访制作人陈坤》,2024年7月
[6] 林华:《AI文生内容的版权战争:从个案到根本逻辑》,2024年6月
[7] 李继志、李俊娜:《法律实务 | 简析: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著作权》,李伟斌律师事务所,2025年5月
[8] 李章虎:《观点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版权战:从中国司法突破到全球立法博弈》,锦天城重庆,2025年3月
[9] 李文洁、郭晶:《AI系列文章|人工智能创作(AIGC):著作权法的新挑战》,柳沈律师事务所,2024年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