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忠诚和婚姻的牢固,夫妻之间可能会签订“忠诚协议”、“净身出户协议”或类似的协议、保证书,约定“如果一方出轨,离婚时净身出户”、“如果一方出轨,财产全归另一方”、“如果一方出轨,则赔偿另一方xx元”等等。那么,这类关于“忠诚”、“净身出户”的约定有效吗?如果有无效的可能,那怎么约定才有效呢?
什么是“忠诚协议”?
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或结婚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责任的协议。通俗来讲,“忠诚协议”就是夫妻双方之间约定如果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如出轨、嫖娼、与他人同居等,违反义务的一方就要给予另一方违约金、赔偿金或者净身出户等责任的书面协议。
那什么是“净身出户协议”呢?顾名思义,“净身出户协议”就是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放弃所有财产的协议。本文先探讨夫妻之间约定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下文再探讨“净身出户协议”的其他种类。
接下来让我们从具体案例出发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分析
“出轨就净身出户”的约定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黄某(男)与李某(女)于2009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双方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2015年,双方又购买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一辆。2017年以来,黄某常常很晚回家,李某怀疑黄某有外遇,引发双方矛盾。
2017年6月27日,双方再次激烈争吵后,黄某向李某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本人如日后在婚内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归妻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
2018年9月20日,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并提供证据证实黄某早已出轨,要求依据承诺书判决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
法院裁判
李某败诉,法院认为,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法院观点
第一,从“净身出户”承诺书的内容分析,黄某书写该份承诺书,承诺如婚内出轨,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其本人自愿净身出户,本质上是对于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
第二,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本身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从社会效应来看,如果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主张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举证一方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成本和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而实际上,黄某签订的“净身出户”承诺书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当依据上述规定,确定该忠诚协议未生效。
结合本案分析,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本案中,李某以“净身出户”承诺书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无法律依据。
如何制定一份有效的“忠诚协议“?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案例仅讨论的“出轨就净身出户”的是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司法实践目前在“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上存在多种观点。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得以明确: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即法律不禁止夫妻之间签署“忠诚协议”,但强调“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不应由法律强制要求其履行。实践中,“忠诚协议”存在最终“被无效”的风险,但与此同时,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因此,在考虑订立“忠诚协议”时,可考虑订立“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将“忠诚协议”视为一种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而不是单纯的针对违反忠诚义务的惩罚性条款,也就是说,协议的内容应主要集中在财产分配及债务承担上,而不是单纯的惩罚或赔偿。
在订立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注意:
1、以书面的形式约定。
2、应针对财产及债务问题进行约定,不要提及孩子抚养等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以确保协议作为单纯的财产协议而有效。如在财产协议中约定“某一方不要孩子”或“由某一方承担孩子的一切抚养费用”,可能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导致该部分内容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
3、应合理设置违约情形,尽量避免“出轨就净身出户”、“一方出轨、嫖娼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等违约责任过于严苛的表述。违约责任应设定得既具有约束力也不过于严苛,如可以约定一定金额范围内的财产分割,而不是采取“净身出户”的方式。
4、应与离婚协议相区分,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所达成的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没有生效。因此,婚内协议中最好避免出现“离婚”的字眼,如“离婚时双方按照本协议分割财产”、“离婚时财产全归无过错方”等表述,以免被认为是离婚协议,进而被认定为没有生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