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现状
在实践中,许多案件在经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后,当事人虽然获得一纸胜诉判决,但在执行阶段却面临重重困境,例如债务人转移财产,财产线索难以挖掘;多个债权人一起追偿,获偿顺位靠后……最终,当事人不仅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却无法得到理想的获偿结果。
随着“执行难”问题的日益凸显,我们该如何破局呢?
02
裁判要旨
根据目前的执行规定以及最高法的案例,若在多方债权人均为普通债权人,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首封债权人可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使企业法人作为债务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但未进入破产程序,首封债权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法的多份裁定书中均表明该观点。
最高法在(2023)最高法执监472号裁定书中指出“现某行即墨支行对案涉抵押物所享有的优先受偿范围被63号再审判决予以变更,对于超出其优先受偿范围的抵债金额,即631.816万元,某行即墨支行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某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案涉抵押物的首查封权利人、后一顺位的抵押权人,对该631.816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在(2022)最高法执监240号裁定书中更是细化了优先受偿的范围为查封范围——首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效力应限于保全裁定的查封金额。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最高法执监472号裁定书)
若自然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进入参与分配环节,首封债权人可能依据地方裁判规则酌情获得更高的受偿比例。
在湖南郴州市中院作出的(2020)湘10民终1399号判决书写道“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彭某的债权皆为普通债权,但周某系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此次参与分配款项系拍卖被保全财产的所得价款,故按照司法操作惯例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周某予以适当多分20%并无不当。”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等地方司法文件中也对此有明确规定。
03
破局之钥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首封债权人在债务追索中具有较大的主动权。因此,我们建议在面临债权债务纠纷时,应尽量做好以下几项措施,以确保自身权利的最大化保护。
在合同签订时注意背调,保留财产信息
在过往处理的案件中,部分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不重视背调工作也不重视合同签订的规范,导致错过财产保全的机会。本团队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可以在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查询,进行背景调查,了解对方经营状况,保存相关财产信息。在签订合同时,也应当注意签订内容,可同时注明双方的银行账户信息等,为财产保全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在诉讼中尽早提起财产保全
当发生纠纷需要提起诉讼时,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尽早提起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若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即使在一般情况下,我们也应该尽可能在诉讼立案后,立刻提起财产保全,争取先查封财产,以防后续执行不利后果。
在查封到期前及时续封
根据《民诉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团队建议,贵方在完成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密切关注保全措施的有效期限。避免因保全期限届满未能及时续封,导致原本首封的资产被其他债权人轮候查封,从而对后续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如有相关需要或咨询,可联系本团队律师
孔云飞:136-0007-9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