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概述
随着人们对婚姻观念的多元化转变和家庭结构认知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勇于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少国家和地区也对“同性婚姻”予以一定程度的法律规制和保障。同性伴侣共同买房、抚育孩子、赡养父母,也有建立家庭合意,与异性伴侣一样,TA们同样对爱情和生活有着美好的向往。但当同性伴侣间感情破裂时,缺乏婚姻对双方权益的法律保障模式,双方曾经由于“同性婚姻”缔结的羁绊如房屋、财产等又该如何分割呢?如果双方就此产生纠纷,又该依据哪些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呢?
目前,中国大陆并未在立法层面对同性婚姻及同性间的交往予以规制和保障。
但鉴于“同性婚姻”类似于婚姻关系及非婚同居关系的模式,相关同性伴侣间纠纷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和保障时,能否参照适用民法典婚姻编及非婚同居的法律法规呢?笔者通过检索大量的案例发现,现阶段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基本上不承认同性伴侣缔结的婚姻,也不认同同性伴侣共同生活构成法律上的同居关系,这意味着无论同性伴侣间关系多么密切,双方财产及其他关系都不会受到与婚姻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制和保障。因此就同性伴侣间财产纠纷而言,一般适用财产取得的一般规定。
鉴于房屋价值高,与当事人的重要权益息息相关,也是同性伴侣财产分割纠纷中的焦点问题,因而本文将聚焦于同性伴侣财产分割纠纷中的房屋权属、份额问题,初步分析和探讨。
裁判观点
同性伴侣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其中一方主张其对房屋享有一定比例的份额,双方若对此产生纠纷,依据法律规定案涉房屋份额应该如何分割呢?
对于该情形,不同法院裁判观点不一,法院除考量双方是否有明确约定外,亦考量以下方面:
1、房屋的登记及实际出资状况。如同性伴侣之间未对财产进行约定,法院仅能通过不动产登记情况及相关的出资凭证判断财产权属和份额。如在出资时未备注款项用途,一旦发生诉讼,出资方将难以证明特定款项系对房屋的出资,进而导致出资方难以证明自身对案涉房屋享有权益。
2、同性伴侣的关系认定问题。虽然同性伴侣关系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和同居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亦会结合同性伴侣关系的存续时间、双方收入、财产分配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双方财产混同程度、双方对共同生活事项出资程度等,进而认定财产分割比例。
案例分析
实务中不同法院会对上述两方面情况作出不同认定,进而影响最终作出的判决,笔者通过案例检索,将案例分为三种类型,以供参考:
//案例一:
双方虽为同居的同性伴侣关系,但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因此根据双方对房屋的出资比例认定对案涉房屋按份共有。
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17号案例中,法院认为,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双方存在其他的经济往来关系,且双方钱款往来中的房屋首付款、偿还房屋贷款的款项较明确,遂根据原、被告对涉案房屋的出资比例确定原、被告对涉案房屋是按份共有的关系,即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91%的所有权,被告对涉案房屋拥有9%的所有权。
//案例二:
双方为同性伴侣关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且无法证明对房屋的出资比例,最终法院认定房屋由原被告双方等额共有。
如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裁判的(2017)云0524民初505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及其母亲共同居住长达二十多年,且原、被告间为特殊的“同性朋友”关系。在此期间,三方均有对房屋的出资,但未对房屋权属及份额进行约定,也无法举证证明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据此法院认定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对该期间购置的房屋形成了事实上及法律上的共有,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判决原告、被告及其母亲对案涉房屋等额共有。
//案例三:
同性伴侣之间系一种包含着特殊感情的“特殊合伙关系”,以建立家庭为合意,对于共同生活的事项共同出资。同性伴侣之间的房屋分割在适用财产取得一般规定的同时,亦应考虑该关系的特殊性。
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2018)苏01民终7358号案例中,原告与被告之子为“同性恋人”关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购有一房,房屋登记在被告之子名下。后被告之子死亡,被告占用房子并将其对外租赁。原告以房子为其与被告之子共同共有为由,诉请被告腾退房子。法院认为,同性恋人间共同生活不宜认定为未进行结婚登记的非婚同居关系,对于案涉房屋的权属,适用财产取得的一般规定,即以房屋权属登记薄上记载的所有人为准。本案中,虽有原告向被告之子的转账记录,但无法证明该款项系对案涉房屋的出资。因此,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为被告之子的个人财产,但结合双方交易明细清单、共同投资股票及保证书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子存在一种包含着特殊感情的“特殊合伙关系”,存在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行为,因此法院最终结合房屋的增值空间,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补偿款。
风险防范
1、从上述案例及司法实践观点可以看出,在审查同性伴侣间财产纠纷时,法院一般会优先审查双方是否有约定,有约定从约定。如同性伴侣间对房屋的权属及份额达成一致意见,应优先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如签署《共同购房协议》、《共有协议》等。
2、在不考虑户口、限购等情况下,将房屋同时登记在同性伴侣双方名下,也是规制其中一方处分房屋的有效方式;
3、同性伴侣在支付购房款、贷款等相关款项时,可以通过自己名下账户将相关款项,直接转至开发商或卖家账户,并在转账时注明款项用途,以便与其他同居开支进行区分。
温馨提示: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房屋等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件,不仅发生在同性伴侣间,还发生在其中一方伴侣身亡后,其亲属与另一方之间。因而,在同性伴侣关系还缺乏明确法律规制及保障的当下,不要误认为订立相关书面保障协议是对感情的猜忌或不信任,也不要因怕繁琐而未妥善保管好相关证据,事前的预防措施往往是对自己、同性伴侣以及家人权益的有力保障。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涉及同性“婚姻”的协议可能由于违背公序良俗及相关法律法规而无效,建议有需求者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相关协议草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三百零八条规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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