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被正式写入了党的行动纲领。2014年4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自此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环境执法日趋严格。
截止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已开展六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并由此引发多起案涉高达数亿元的环保公益案件。环保合规问题已成立企业不得不考虑的问题。笔者将结合过去在国有制造型企业从事环保工作的实务经验,从环保审查、环保法律规制及行业污染排放标准等多角度,谈一谈企业应如何做环保合规。
“环境污染事件一旦发生,企业将面临高额的修复费用,且不排除刑事责任的可能
环境污染治理难度大、治理时间长、影响范围广,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费用高的主要原因。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生态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除此以外,若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被损害方还可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要求予以赔偿。
环境污染涉及公共利益,若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则有可能涉及刑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一:盛开水务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检第86号指导案例)
盛开水务公司高浓度废水处理系统未运行、SBR(序批式活性污泥处理技术,主要用于处理水中有机物)反应池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利用暗管向长江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28.46万立方米和含有危险废物的混合废液54.06吨。该公司还采取在二期废水处理系统中篡改在线监测仪器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向长江偷排含有毒有害成分污泥4362.53吨及超标污水906.86万立方米。上述排污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鉴定评估,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的方式,以单位治理成本总数乘以环境敏感系数,认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4.70亿元。
案例二: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A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检第164号指导案例)
A公司违法倾倒30车1124.1吨硫酸钠废液,致使周边8.08亩范围内土壤和地表水、地下水受到污染,当地3.6公里河道、6.6平方公里流域环境受影响,造成1000余名群众饮水、用水困难。浮梁县人人检察院对A公司法人代表吴某甲等6人提起刑事诉讼。2019年12月18日,浮梁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甲等6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一审宣判后,吴某甲、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7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企业投资规划前的环保审查
企业的环保合规应从投资规划阶段开始。根据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由此可知,企业从自身投资收益角度出发,对于存在环保风险的项目,应当做到与风险程度同等的环保审查,具体而言主要应做到如下两点:
1、 对投资项目由于历史原因而存在的固有污染问题,及时跟进各地土壤污染风险名录。
2021年1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修复施工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指南》,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对于需要修复的土地,在修复效果评估通过之后,再将该地块移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
如今各省级生态环境主观部门均有其所辖范围内的污染风险名录。以广东省为例,对全省范围内的污染地块进行实时跟踪,每月更新最新的污染地块和移出地块,并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的官方网站上定期公开。企业在做投资时,也应对所属地块或目标地块的污染情况及时了解与跟进,对与名录中类似经历的地块也应有较为敏感的环保风险思维,谨慎进行环保审查。
2、 对投资项目本身的排污标准、治理技术等充分了解,以发展的观点做到充分的预判。
近年来我国各地的污染排放标准都在不断的加严中,以燃气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例,在现行国家标准中是420mg/ m3,广东省2001年出具的地方标准加严至 400mg/m3;而在2019年,广东省出台了最新的《DB44-765 2019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珠三角地区9个城市的在用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加严到150mg/ m3,省内其他城市为200mg/ m3,而对于新建锅炉,则一视同仁要求150mg/ m3。
排污标准的提升直接与污染治理的投入成本挂钩,否则,极有可能面临因排放超标而关停的局面。因此,企业应对污染排放标准的加严有所预判,在项目投资时应考虑预留排放标准加严的空间,并实时关注地方及行业污染排放标准的更替的趋势,多多参与各项标准意见征询稿的讨论与制定。

上表节选自《DB44-765 2019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制要求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建设工程主要应遵守3个环保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下称“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这3个制度贯穿在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建成后的运营等各个阶段,为企业环保合规保驾护航。
1、 环评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应做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应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的影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开展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做环境影响评价的,也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对于需要做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对规划、建设前后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做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披露规划、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浓度等。对于在建设后无法达到排污标准的情况,要制定污染治理措施,以达成排污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环评通过专家、公众等多轮评估通过后,才能进入规划、建设项目的下一个环节。
2、 三同时制度
在项目环评中认为需要开展污染防治的,在项目建设时应遵守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且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以试生产为由不启用污染防治设备设施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3、 排污许可证制度
项目建设完成后的运营阶段,是离环境管控最近的一环,也是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最直接的一环。《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区根据当地环境质量,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实施企业排污许可制度,落实企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以推动当地环境质量改善。
各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完成后、调试试用前,应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否则不得进入调试和运行。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应与环评报告中披露的污染物种类、浓度等相一致,并在建设项目建成之后定期检测,按要求缴纳环保税。
结 语
在企业的环保合规业务中,所有法律法规的遵守,都应在深度了解行业的污染排放标准与污染治理技术规范基础上进行。从投资阶段开始做好环保审查,提前了解项目遗留的污染情况及项目本身的各项排污标准,以发展的眼光进行项目规划;在项目建设前按法规要求开展环评,严格遵守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才能有效做到环境保护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