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深圳某网络游戏公司因经营无版号游戏,被外省公安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调查。
近期又网传,广州两家游戏公司同样因版号经营问题,先后被公安立案侦查,人员被带走问话,公司业务面临停滞甚至覆灭的风险。
从近期系列打击动向来看,网络游戏行业或将成为继语聊平台后的新一轮重点整治对象,而版号乱象是互联网营商环境治理需重点攻克的难题,势在必行。
从以往的举措来看,涉版号的违法行为主要通过民事和行政手段来打击,游戏行业从业者也很少将其上升到刑事层面去考量。此轮通过刑事手段来打击,似乎让人猝不及防,但并非毫无征兆。
早在“扫黄打非·净网2021”专项行动中,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就成功打掉以林某斌为首的非法经营无版号网络游戏的犯罪集团,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冻结涉案金额近2000万元人民币。

(来源:中国扫黄打非网)
版号乱象的治理是毋庸置疑的,但令各界争议较大的是,经营无版号游戏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否通过刑事手段来打击?解决这个问题,并非易事。
一、版号乱象的成因
所谓游戏版号,即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并下发的游戏出版运营的批文号,包括版署批文和ISBN号两部分,相当于网络游戏正式上线运营必须取得的“准生证”。对于已取得版号的游戏来说,游戏名称、软件著作权证、批准文号与出版物号都是一一对应的。网络游戏只有在上线运营以后,才能通过广告、道具、充值等方式进行商业化变现,因此版号是实现合法营利的“金钥匙”。
然而自2018年以来,游戏版号收紧甚至一度停发,使得版号成为游戏市场的稀缺资源,由此催生了“交易版号”“盗取版号”“伪造版号”等乱象,据公开的处罚信息及相关报道,由此所引发民事纠纷和行政处罚事件在逐年递增。
二、版号治理从未中断
早在网络游戏尚未风靡之时,国家就已经出台各项政策打击版号乱象。
1997年,《出版管理条例》已明确禁止版号交易,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按2~5倍金额罚款等措施处罚。此后至2020年,经过二十多年的修订,日趋完善和加强了对版号乱象的打击力度。
1997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新出图〔1997〕53号),重申禁止版号交易转让等行为。
2000年,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多部委发布《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新出联〔2000〕1号),发动群众力量打击非法出版犯罪行为。
2006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加强版号管理暨进一步查处“买卖版号”行为的通知》(新出音〔2006〕585号),强调对版号交易行为进行重点查处与整治。各省市据此制定地方政策,贯彻落实查处工作。
期间,国家还按出版物类型来细分管理,出台针对图书、音像制品、电子游戏等出版物的治理政策。具体到网络游戏领域,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并配套《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需取得前置审批,即获取版号,擅自发行无版号游戏的,面临关停网站、清除游戏、罚款等行政处罚。
2018年,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多部委,废止旧规后发布新规《“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降低举报标准和范围,将“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构成犯罪的行为”变为“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
三、经营无版号游戏的风险
版号乱象主要涉及盗用版号、伪造版号和交易版号等行为,在网络游戏市场上通常表现为擅自上网经营无版号游戏。一款游戏从出生到盈利,一般需要研发、发行、游戏、推广等多环节协作,各经营主体根据其在无版号游戏中的角色和行为,可能面临民事纠纷、行政处罚甚至刑事风险。
1.民事:不正当竞争纠纷、合同无效纠纷
因游戏版号监管严格,多数游戏渠道均将版号作为上架条件。为满足上架的条件,有些游戏厂商会盗用或购买他人的版号来套到自己的游戏上,侵占其他游戏的市场份额,由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游戏渠道商在未尽审核义务的情况下,将面临共同赔偿的责任。
在(2020)粤73民终3761号案中,某娱公司盗用他人游戏版号在某游公司的渠道平台上架,而某游公司作为联合运营方,未识别出版号系伪造的,与某娱公司共同承担不正当竞争的赔偿责任。
而(2021)沪73民终838号案中,上海某网络公司在3年时间里投入500万元研发《宠物**世代》,并在2018年取得了版号,但还没正式推出市场,就发现小米、华为、Vivo等应用商店已经出现了一款同名游戏。该游戏归属广州某互动公司,盗用了上海某网络公司的版号信息,严重抢占市场份额,上海某网络公司据此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获赔40万元。
在购买游戏版号的场景下,鲜有涉及不正当竞争,但也面临着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风险。
2.行政:没收违法所得、5~10倍罚款、清除游戏与关停网站
无论是盗用、伪造还是购买版号来上线运营游戏,都可能被打上“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标签,随之而来的就是一条龙服务:没收违法所得、5~10倍罚款、游戏停运或直接下架。这类案例不胜枚举。
据证券时报报道,截至2022年6月,江苏、上海、湖北、广东等多十多个省市公布了对违规运营游戏的处罚消息,主要涉及无版号运营游戏,数量明显高于往年同期。其中上海市某信息技术公司在未取得游戏出版物版号和审批文号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先后出版7款网络游戏,被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罚款约111万元。

(来源:威科先行)
3.刑事:侵犯著作权罪、伪造印章类犯罪、非法经营罪
在盗用或套用他人版号的场景中,往往并发着伪造资质文件、非法获取他人游戏代码、架设私服运营游戏等行为,由此引发“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侵犯著作权罪”等风险。而从过往案例和近期的打击动向来看,还可能引发“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四、经营无版号游戏的刑事可责性
1.暂无刑事判决先例
以“版号”作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中检索,并未发现以“非法经营罪”来定性“无版号游戏经营行为”的案例。但参考图书行业,则发现有法院认定“购买书号套用并发行图书”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2019)湘0902刑初72号案中,被告人唐某平名下公司非依法设立的出版单位,不具备图书出版物的出版资质,而其为获取利益,仍私自向海豚出版社董某购买书号,之后假冒海豚出版社名义,违法委托不具备图书出版物印刷资质的被告人吕某鎯进行印刷,之后擅自出版、发行图书。
对此,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图书出版物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出版单位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领取出版许可证。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根据上述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图书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只有经过国家出版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取相关经营许可资质后方可从事,被告人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明显,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该案是为数不多的、通过”非法经营罪“打击“购买书号套用并发行图书”行为的案例。然而,无版号网络游戏能否类比无书号图书,进而落入“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目前来看,答案仍是否定的。
2.经营无版号网络游戏,不违反“国家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非法经营罪”的前提系“违反国家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网络游戏并未在第一条至第十条中的非法出版物之列,由此可解构出通过非法经营罪来规制“网络游戏”的两个条件:“违反国家规定”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简言之,只要“国家规定”未明确出版发行网络游戏必须获取版号,或者出版发行无版号游戏的行为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则该行为不入罪。
与要求发行图书必须取得书号审批的《出版管理条例》不同,将版号审批作为网络游戏出版发行前置条件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和《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第二条又明确指出“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
由此可见,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和《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出版发行无版号游戏并不“违反国家规定”,不应落入“非法经营罪”的打击范围。
这样的结论就是万无一失了吗?
《出版管理条例》作为行政规定,要求电子出版物需经过审批后方可出版发行,电子游戏出版物属于电子出版物,那网络游戏出版物是否属于电子游戏出版物?对此,还有必要区分网络游戏与电子游戏。
电子游戏出版物,是电子出版物种类之一,指通过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游戏内容编辑加工后,以数字代码方式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掌上阅读器、手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交互设备读取使用,并可复制发行的电子游戏软件作品。
网络游戏出版物,是指通过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游戏内容经过选择、编辑和数字化制作加工,以互联网(含局域网、专网)为传播载体,发送至电脑、电视、手机等用户终端,供多人同时在线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互联网游戏软件作品。
可见网络游戏并不属于电子游戏出版物,而新闻出版总署在2004年的文件中也已明确区分网络游戏和电子游戏。由此进一步验证了出版发行无版号网络游戏不违反国家规定的结论。
3.刑法应当保持歉抑性
针对网络游戏版号乱象,已有民事和行政手段来整治,刑法非必要的情况下应保持歉抑性。适用非法经营罪的必要性,除“违反国家规定”这条线外,还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这一危害后果作为衡量标准。
关于国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有关案件所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对于规定不明确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慎认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关于危害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也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上述条文的字里行间均透露着刑法的歉抑性。网络游戏版号的乱象固然会对市场秩序造成影响,但是否已上升到刑法所规制的层面,还有待考究,而在尚无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谨慎适用非法经营罪来打击。
五、严打版号乱象是必然趋势,推广端或是导火索,游戏行业需严肃对待
尽管疫情对游戏市场产生较大冲击,但基数庞大的游戏市场仍保持活力,而可观的盈利前景,让不少游戏从业者在面对民事赔偿和巨额行政罚款时,仍然选择铤而走险。屡禁不止,这或许也是动用刑事手段来整治版号乱象的原因之一。尽管适用非法经营罪的理论基础稍显羸弱,但严打版号乱象必然成为大趋势,不排除今后将出台“国家规定”性质的文件,来给刑事打击提供有力抓手。而回顾此前及近期暴雷事件,发现办案机关多从推广端入手,顺藤摸瓜地揪出无版号游戏背后的经营者,包括游戏研发商、游戏运营商和游戏渠道商。
早在此次风波之前,兰迪广州游戏知产部就为游戏研发商、运营商和游戏渠道商等经营主体,提供过刑事辩护及涉刑前和涉刑后法律服务,涉及游戏研发、游戏发行、游戏联运、游戏推广等多个环节,为企业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作为此次风波中心的游戏行业,需要严阵以待!
联 系 方 式:
游戏与知识产权部负责人:谢子仟 185-8991-5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