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的两个常见法律困境和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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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在处理公司有关纠纷中,常遇到法定代表人“求助”,其中有两个法定代表人常见的法律困境:因公司债务被“限高”、无法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如果你也刚好遇到这样的困境,要怎么办呢?下文进行简要分析。

 


一

法定代表人被“限高”?


法定代表人突然联系,心急如焚地告知:发现自己买不了高铁票/飞机票了,自己也没犯啥事、没牵涉啥纠纷,这是怎么回事?能不能解决?这种情形笔者已经不只遇到一次两次而已了。


有可能是法定代表人因为公司债务案件被法院“限高”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从上列法律规定可以看到,如果公司负债被法院强制执行,那么可能会导致其法定代表人被法院“限高”,也就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让法定代表人不能实施法律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这些不得实施的消费行为包括上列法律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九)项。可以看到,如果法定代表人被“限高”了,那么会对法定代表人的日常生活产生切实的影响。


参考

如何破局?

1、如果法定代表人因为个人需要,要用个人财产实施上列被限制的消费行为的,那么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是否准许。


2、如果被执行公司的债务尽快履行完毕的,那么法院会解除法定代表人的“限高”。


3、如果被执行公司的债务没有履行完毕,但公司能提供有效的担保,或者经过申请执行人也就是公司的债权人同意的,那么法院会解除法定代表人的“限高”。


4、如果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公司有新的法定代表人的,那么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限高”。


需要注意的是,个案情况不同,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从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也曾遇到过因为法院对法律规定的认识和实际操作的流程有所不同,对解除“限高”的标准把握得比较严格,需要当事人提交充分的证据和法律意见去证明和论证,积极进行沟通,才最终争取到解除“限高”的结果。

 

二

法定代表人“想走走不了”?


无论是因为管理层闹僵,还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法定代表人想退出公司、摘掉“法定代表人”这个帽子,但公司不愿意配合,对更换法定代表人、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变更登记之事持消极或者拒绝的态度。对于这种情况,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应对方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根据上列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该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有补任义务,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当然,上面的路径从理论上而言,如果实施过程丝滑无碍,那么可以顺利实现目标。但现实情况往往是,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时,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时一般不存在障碍;而当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甚至已经负债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承担因公司经营问题可能带来的征信受损、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诸多风险(参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基于此,即便法定代表人已经辞任,甚至实际上已经完全退出公司、与公司无实质关联,但因无人愿意接任或者公司怠于办理变更登记,导致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的公司登记公示信息中一直未能变更,一直“被法代”。


参考

如何破局?

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到登记机关涤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和登记,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司法权对于介入公司内部管理持审慎态度。一般而言,只有在法定代表人穷尽了公司内部的救济途径仍无法实现身份涤除、对其权益造成侵害或者发生侵害的可能时,才可以引入外部的司法救济。


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需要证明其在行使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其的全部权利后,仍未能实现变更登记,无法通过公司内部自治途径解决涤除问题,且其因公司相关诉讼被“限高”等,对其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其除了提起诉讼之外已无其他救济途径的,法院才会介入处理。如果法定代表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则法院可驳回法定代表人的诉求。至于具体起诉对象及诉讼请求等如何确定和提出,需根据个案情形具体分析。


同时还需注意,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在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期间,法定代表人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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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邱淑妙
编辑 / 郭瀚丹
校对 / 郭瀚丹
出品 / 兰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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