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个判决看网游涉赌的不同定性:帮信还是开设赌场?

近年来,网络游戏的商业模式不断进化,在流量导向的设计下,网游与赌场时有叠影。两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三只小熊 3.2 亿涉赌案与近期一审宣判的网络游戏 9 亿涉赌案,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法院对“网络游戏涉赌”的裁判意见。前者从“开设赌场罪”改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后者则因网络游戏具备赌博性质,被直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下文带你了解,法院如何裁判网络游戏涉赌 。

一

两起案件的判决情况

2015年,深圳市三只小熊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并拥有游戏版号、出版批文,合法上线了“未来棋牌”“未来同城赛”等棋牌游戏。公司通过销售虚拟房卡,由代理在微信群内组织玩家进行“炸金花”“斗牛”等娱乐活动。代理从公司购卡开设房间,并收取房费、返利。经司法鉴定,公司房卡销售额达 3.22 亿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等6人犯开设赌场罪。

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游戏系国家批准的正规产品,不具备投注、结算、提现等赌博功能,代理组织赌博的行为独立于公司运营。但是,被告人虽明知他人利用游戏赌博却没有制止,并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提供帮助,从中获取利益最大化,法院据此否定“开设赌场”的指控,改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量刑。被告人等被判 2 年左右的有期徒刑,主犯被判处罚金 200 万元。

与之形成对照的是,近期一审宣判的“网络游戏 9 亿涉赌案”。三名被告王某、刘某生、刘某华合作运营“大家乐捕鱼”“chekchek斗地主”等多款维语版游戏,游戏中设置了概率性玩法和资金闭环机制。玩家可用充值获得的虚拟货币参与射击、闯关等玩法,获取“红包券”“奖券”等道具,再兑换为线上红包、话费或购物卡。部分玩家“以小博大”,实现了兑换金额高于充值金额的收益。法院查明,累计赌资高达 9.27 亿元,三名主犯分别获利1.55亿元、1588万元、1220万元。

在该案中,法学专家出具意见书,认为涉案游戏盈利模式系常见娱乐形式,不具赌博性质。但一审法院未予采纳,指出游戏道具兑换现实财物的机制,符合司法解释中“退币、回购奖品”的玩法,足以认定为具备赌博功能。三名主犯因直接负责技术、推广及资金结算,被判开设赌场罪,获刑五至六年,并处罚金50万至600万元。


二

网游涉赌的司法审查

两案对比,一起被直接定性为开赌,一起则否定游戏的赌博功能,从开赌被改判为帮信。到底是“游戏商业模式”,还是“赌博机制”,要看两个方面:

其一,游戏本身是否具有赌博功能,从下列几点入手判断:是否存在概率性玩法,并且能够实现以小博大;是否具有可提现性,形成“充值—虚拟货币—概率玩法—游戏道具—法定货币”的完整闭环;还有一个关键,游戏兑换金额在充值金额中是否占较高比例。在三只小熊案中,虽然代理利用房卡组织赌博,但资金始终停留在虚拟房卡这一层面,并未回流为现实货币;游戏本身也无退币、提现功能。因此法院认为,网络游戏自身不具有赌博功能。

其二,行为人是否具备对赌博活动的控制与运维能力。在 9 亿网游开赌案中,主犯直接负责游戏研发、后台结算与兑换功能管理,能够操控“充值—概率玩法—兑换”链条,并掌握核心资金流。更重要的是,兑换比例高、价值回收快、赌资总量巨大,使整套系统具备典型赌场属性,法院据此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根据法院查明情况显示,涉案游戏的兑换比例均超过 30% ,而在游戏过程中用于获取可兑换道具的游戏币消耗比例亦在 50% 以上。

进言之,游戏合规的形式审批是一方面,司法机关还会围绕游戏是否能产生现实货币价值闭环与是否能控制赌资流转进行实质审查。

三

研发、技术和其他人员当然构成共犯吗?

值得注意的是,三只小熊案进一步明确研发人员、技术支持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当然构成开设赌场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共犯。

在网络游戏本身不是赌博游戏的前提下,是否构成共犯,重点在于研发、技术等人员是否明知游戏被用于赌博活动,并对其提供实质性帮助。

在三只小熊案中,法院结合下列证据认定相关人员“明知”:被告人熊某等人在微信群内用研发的游戏进行赌博测试(明知其游戏可以赌博,并进行测试,说明其游戏为赌博服务);技术问题讨论处理中,提到“跑包”问题(这是代理在组织赌博时发生的问题,被告人讨论“跑包”,即可以证实明知代理组织人员赌博,发生问题并进行技术处理)。

是否构成共犯必须结合技术权限、工作职能及范围、具体行为等综合判断,绝不能因为写过代码、修复bug,就推定参与犯罪。这一点,无疑为游戏行业技术、开发、测试等岗位划出了更可操作、更能进行风险隔离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