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赌博与娱乐活动的界限 全国多地赌资认定标准一览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麻将、棋牌、德州扑克等休闲娱乐活动传来“涉赌”报道。原本这些棋牌游戏是朋友聚会、社交放松的“标配”,却因赌资、场所或规模等被定性为违法赌博,引发公众热议。我们不得不追问——同样是打牌、玩德扑,为何有人无事,有人却触法?要厘清其中界限,必须从刑法的角度回应究竟什么是正常娱乐?什么是违法赌博?

一

娱乐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娱乐活动通常是以休闲放松、增进感情为目的,即便有少量财物输赢,也是为了增添乐趣,不是以获得更多金钱或财物的“营利目的”为导向。而赌博行为则是以营利为目的,企图通过赌博本身赢钱,已经脱离了休闲娱乐本身,成为了一种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一书中就指出:“赌博行为是指以一定的赌资为本钱,意图通过赌博取得更多金钱或财物的行为。”司法机关亦作出反向规定,将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排除在违法犯罪之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就规定,要严格区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与群众正常文娱活动的界限,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得以赌博论处。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也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二

违法赌博的赌资较大

从20元到2000元不等

赌资金额的大小是区分两者的重要指标,在实践中较好操作。在娱乐活动中,涉及的财物输赢一般较小,对参与者的经济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然而,赌博活动中的赌资往往数额较大,几百元、上千元甚至更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赌资较大”的认定标准,笔者收集了全国多地的赌资数额认定标准,不同的地区的认定金额可能存在差异,赌注从 20元到 2000 元不等,如下:


全国多地赌资数额认定规定

  • 《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参与赌博,赌注或者一次输赢金额较大的,处500元以下罚款,赌注较大是指20元以上100元以下,输赢金额较大是指200以上2000元以下。

  • 《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参赌在30元以上不满100元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现场查获的人均赌资在400元以上的,即属赌资较大。

  • 《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六条规定,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1000元至2000元或者人均赌资400元以上的,以赌博违法行为论处。

  • 《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九条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5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2000元以上。

  • 《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个人赌资400元或现场查获人均赌资500元的,或个人单次赌博输赢额20元或单局整体输赢额200元以上的,属于赌资较大。

  • 《云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四条规定,个人参与聚众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赌资数额或人均赌资数额100元以上的,或者个人参与其他赌博活动,赌资数额或人均赌资数额200元以上的,属于赌资较大。

  •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赌博违法行为治安处罚裁量指导意见》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的,属于赌资较大,个人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个人平均赌资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属于赌资较大。

  • 《甘肃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九条规定,参与赌博个人赌资500元以上的,人均参赌金额500元以上的,或现场查获共同赌资5000元以上的,属于赌资较大。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尉某平、贾某珍开设赌场准许撤回起诉案(入库编号:2024-181-286-001)》一案中,法院结合参赌人员输赢数额多为数百元、最高不足2000元的事实,认定被告人不构成提供赌博场所的相关行为。最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被告人被宣告无罪。

三

违法赌博的人员关系复杂

或有严格的组织形式

娱乐活动多发生于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以亲情、友情为纽带展开,参与人员可随性参与,不存在严格的组织架构。而赌博活动的参与者来源广泛,可能之前互不相识,仅仅是为了赌博这一行为聚集在一起,人员关系复杂,其中可能还会有严格的组织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组织 3 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的,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的,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的,属于“聚众赌博”,要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若聚集他人赌博的行为具有经营性、组织性、控制性、规模性等特点,且管理程度高、社会危害性大的,还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120 人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面临极为严重的处罚。

总之,娱乐本无罪,贪念易越界。日常的娱乐活动如果带有金钱输赢机制,应当控制额度、保持理性,防止因赌资升级演变为违法行为。对于经营场所而言,提供棋牌服务完全可行,但不能从中抽头渔利、设置返利机制,也不能放任高额输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