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赌博合法吗?

在香港赌博合法吗?

一文解读香港《赌博条例》

作者:叶竹盛、林曼婷

在公共印象中,香港因为赛马、六合彩及博彩业的高度公开化、制度化,似乎对“赌博”更为宽容。但事实上,香港对非法赌博的监管与处罚甚为精细和严格。香港早已专门出台《赌博条例》,构建了一套覆盖“参与、经营、协助、投注、提供资金”赌博链条的规制体系,同时对赌博时作弊、引诱他人参与赌博、推定赌博等作出定罪处罚的规定。

一

参与非法赌博,构成犯罪

香港《赌博条例》第 3 条原则性规定,除在私人场所内进行的非营业性博彩,或者在政府获准的场所内参与特定的博彩游戏等情形之外,赌博皆属非法。该条例第 6 条和第 13 条第二款规定,无论在赌场内还是在赌场外,只要参与赌博,即属犯罪,都可能面临监禁和罚款,最高可处监禁 7 年及罚款 500 万港元。


  • 第 6 条规定,任何人在赌场内赌博,即属犯罪,首次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1万港币)及监禁3个月,第3次或其后再定罪的,可处第 5 级罚款(5万港币)及监禁9个月。

  • 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任何人在赌场以外的任何场所或在街道上进行非法赌博的,即属犯罪,首次定罪可处第 3 级罚款及监禁 3 个月,第 3 次或其后再定罪的,可处第 5 级罚款及监禁 9 个月。


二

经营非法赌场,构成犯罪

香港《赌博条例》第 5 条,对经营“非法赌场”的行为作出规定:“营办赌场的;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赌场的;或协助营办、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赌场的,即属犯罪”。

该条的“营办、管理或协助”,香港判例指出“ operate / manage / otherwise has control ”必须适用目的性解释原则,只有那些对赌博场所或平台的运作方式、财务结算机制、盈利模式、人员分配乃至后台系统具有实质决策权和整体控制权的人,才真正属于该条例意义上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普通员工、前台、场内辅助人员,即便参与运行,也不当然落入该条的责任范围。

  • 第 5 条规定,任何人在任何时候营办赌场的,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赌场的,或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间接协助营办、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赌场的,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罚款 5 百万港币及监禁 7 年。

  • 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任何人在赌场以外任何场所(不论公众人士能否进入其内或是否获准进入其内)或在任何街道上营办、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非法赌博的,即属犯罪,处第 5 级罚款及监禁 2 年。

判例链接

Tang Hang Chung v The Queen :明确《赌博条例》中 “经营” 指最高层级的整体控制权(决定业务开展的方式、地点、时间等),“管理” 指日常运营管理。

Tam Kim-leung v The Queen :仅执行琐碎或常规职责的员工,不构成 “管理” 或 “协助管理”,需结合行为与业务核心目的的关联性、是否为业务必需等因素判断。


三

外围投注、提供资金,构成犯罪

对于投注、收受投注或提供金钱用于非法赌博的行为,《赌博条例》也作出了规定,该类行为指向包括体育竞赛外围赌博、线上投注平台、代理赌球等外围赌博模式。关键条文是第 7 条、第 8 条,涉及“收受投注”与“以生意或业务形式招揽或结清赌注”。

香港司法实践中,并不以“是否接受过赌注”作为判断标准,而是着重考察收受投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化、盈利性与持续性的特征。在HKSAR v Chu Kam Yiu & Others (Bookmaking 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所谓收受赌注“bookmaking”,必须表现为一种持续、重复、服务性、代他人操作的商业模式,而不仅仅是偶尔帮朋友下注。只要行为体现出组织化的投注服务,例如固定方式接单、按比例抽成、长期为多人结算赌注或代为下注,就可能被认定为营业性赌博活动,从而触犯条例第 7 条或第 8 条。这实际上为线上代理模式、充值–提现平台、佣金机制提供了涉赌判断标准,成为香港地区体育博彩、虚拟货币平台涉赌案件中高频引用的典型案例。

  • 第 7 条规定,任何人一次或多次从事收受投注的,或以任何方式认作以生意或业务的形式招揽、收取、商议或者结清赌注的,均属犯罪,最高可处罚款 5 百万港币及监禁 7 年。

  • 第 8 条规定,任何人向收受赌注者投注(不论有关赌注是在香港境内或境外收取),即属犯罪,首次定罪可处第 3 级罚款及监禁 3 个月,第3 次或其后再定罪的,可处第 5 级罚款及监禁 9 个月。


与此同时,该条例还将“明知他人将资金用于非法赌博而提供资金”的行为视为独立犯罪。


  • 第 14 条规定,任何人向他人提供任何金钱或财产,而明知该金钱或财产会被他人用于非法赌博,或与此有关的用途,或为非法赌博而使用的,最高可处罚款 50 万港币及监禁 7 年。

四

赌博中作弊和赌博推定规则

另外,香港地区对在赌博中作弊的行为,包括引诱他人参与赌博或奖券活动,设置了非常重的刑罚。《赌博条例》第 16 条规定,赌博时作弊的,以任何欺诈手段、误导性设计或虚假做法,为自己或他人赢取另一人的金钱或其他财产,或怂恿、煽惑或引诱他人参与赌博或奖券活动,经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  1 百万元港币及监禁 10 年。


为更严密地规制非法赌博行为,《赌博条例》第 19 条专门设立推定规则:若在特定场所内查获赌博工具,或发现与赌博相关的金钱往来,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否则可推定该场所为非法赌博场所,在场人士被推定为参与赌博。这一规则大幅降低了实践中对非法赌博行为的举证难度,从制度层面强化了对非法赌博的打击力度,足见香港地区对赌博行为刑事监管的严格性与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