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搜索联想词
各大搜索引擎、音视频等泛娱乐平台、社交平台及内容分发平台均有设置搜索联想词(又称“搜索提示词”)功能,帮助用户更好地检索相关内容。具体体现为用户输入某个关键词后,在搜索栏下拉列表出现其他关联词汇,或者在搜索结果底部出现的“大家还在搜”一栏出现的相关词汇。


2024年11月1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首例“搜索提示词”算法涉嫌侵权的审判规则,被告成功通过充分举证,履行算法解释说明义务,向法院说明算法逻辑,搜索提示词的技术中立性、非营利性以及搜索提示词的呈现无人工干预等内容,最终在该案中免责(详见次条推文)。

二、搜索联想词算法功能的抗辩点变迁
结合我们这几年对于算法侵权争议以及搜索联想词功能点的相关研究,我们发现,与搜索联想词有关的相关侵权案件一般与人格权等网络侵权纠纷相关,一般针对搜索引擎平台或内容平台。
权利人将“搜索联想词”视为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的体现,一是认为特定的搜索联想词由平台设置,平台因此具备侵权的主观过错及具体行为。二是认为,即使特定的搜索联想词并非平台人工设置,基于该功能由平台提供,平台有一定的初始义务对所有的搜索联想词进行审核。平台审核不严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可以看出,平台是否因搜索联想词算法功能而承担相关侵权责任,应当重点审查平台是否主动干预或应当知道平台内存在被诉的特定关联词,事实层面需要重点考虑特定搜索联想词的呈现逻辑链。一般而言,法院的审查思路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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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联想词本身是否具备贬损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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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是否存在人工干预,如:通过不同时期搜索同一关键词呈现的联想词是否一致进行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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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是否发出有效通知,平台是否及时删除、有无必要删除,如是否影响检索结果呈现的中立性。
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及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为平台赋予相关算法功能的解释说明义务。法院则有可能在上述步骤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被告平台充分说明算法原理,以便明确查清各方责任。
上述抗辩要点系搜索联想词涉嫌侵权指控的一般抗辩要点,如平台该功能具备其他特殊情形,可与我们联系讨论。
联 系 方 式
李晓怡律师 18819477389
孔云飞主任 13600079707
黄思颖律师 1382224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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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们在经办同类案件的调研报告节选内容,我们摘录了具备代表性的部分案例与大家分享(按裁判先后顺序排列)。
01
金*管业诉*度名誉权案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913号/【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17680号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有证据证明相关搜索词系由过去一定时期内使用频率较高且与当前搜索词相关联的词汇统计而自动生成,本质仍属供网络信息检索使用之参考词汇,且系对广大网络用户类似检索内容的客观反映,既非被检索的网络信息本身,又非*度公司针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主体而主观控制或创造的负面词汇。*度公司对这些相关搜索词的形成,既无主观过错,又无实质性的控制力。
【相关事实】 金*管业公司委托律师向向*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发函称:在*度搜索引擎中不断发现有损金德管业公司的词语。依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显示:在*度搜索栏内输入“金*”字样时,相关搜索处有“金*骗子”;输入“金*管”时,相关搜索处有“金*管业骗子”及“金*管业是骗子”;输入“金*管业招聘”时,相关搜索处有“金*管业招聘黑幕”及“金德管业骗子”。
【二审法院观点】 根据资料,并结合公证书中体现出的相关搜索词的多样性,足以印证*度公司所称之相关搜索词系由过去一定时期内使用频率较高且与当前搜索词相关联的词汇统计而自动生成,而并非由*度公司主动创造。同时,*度公司作为搜索引擎运营企业,应向广大网络用户客观、中立、准确地反映实际的相关搜索词汇使用状态,以方便用户检索查找相关信息。因此,就搜索引擎的相关搜索词本身而言,仅系动态反映过去特定期间内网络用户所使用的搜索词的客观情况,并为当前用户的信息检索提供参考指引,并无实质性的褒贬含义。
所以,本案中金*管业公司主张侵权的相关搜索词,虽然单就其词义表面而言确实带有一定负面意义,但其本质仍属供网络信息检索使用之参考词汇,且系对广大网络用户类似检索内容的客观反映,既非被检索的网络信息本身,又非*度公司针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主体而主观控制或创造的负面词汇;而且,在存在负面的相关搜索词之时,也同样存在正面的相关搜索词,两者共同组成特定时期广大网络用户对相关搜索词的实际使用状况,以供特定网络用户选用,这也正是搜索引擎全面、客观、中立地提供信息检索这一核心功能之实质体现。
故此等相关搜索词本身,尚不足以构成对金*管业公司的名誉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且*度公司对这些相关搜索词的形成,既无主观过错,又无实质性的控制力。所以,本案中金*管业公司仅基于*度搜索引擎中的相关搜索词本身的负面含义,而主张*度公司侵犯其名誉权,显然不能成立。
02
任*诉被告*度网讯公司人格权纠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7417号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公司在“相关搜索”中推荐的有关任*及“陶氏教育”与相关学习法的词条是对网络用户搜索相关检索词内容与频率的客观反映,属于客观、中立、及时的技术平台服务,并无侵害任*前述主张权益的过错与违法行为。
【相关事实】 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显示:在*度网搜索栏中输入“任*”,“网页”页面中在“相关搜索”处显示有“任”、“陶氏教育任*”、“任*酷6”、“国际超能教育任*”、“美国潜能教育任*”、“香港跨世纪教育任*”;另,在搜索框内键入“陶氏教育”,在“相关搜索”处显示有“无锡陶氏教育”、“陶氏教育怎么样”、“陶氏”、“陶氏教育骗局”、“陶氏远航教育是骗局吗”、“陶氏教育集团”、“陶氏远航教育”、“陶宏开”、“右脑开发”等内容。另外,原告曾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表示要求删除相关关键词。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争议之核心在于对“相关搜索”技术模式及相应服务模式正当性的法律评价问题,具体涉及事实及法律两个层面的基础问题:
其一是*度公司“相关搜索”服务显示的涉及任*的检索词是否受到了该公司人为干预这属于事实查明层面的问题;
其二是*度公司“相关搜索”技术模式及相应服务模式提供的搜索服务是否构成对任*的姓名权、名誉权及任*主张的一般人格权中的所谓“被遗忘权”的侵犯这属于法律评价层面的问题。
此外,网上侵权中“通知―处理”规则在本案中的适用及责任承担问题均是建立在前述两个层面的基础问题之上的,应当视前述结论而推导之。以下具体论述之。
一、涉诉“相关搜索”显示词条是否受到*度公司人为干预之事实判断。
本院认为,搜索引擎的“相关搜索”功能,是为用户当前搜索的检索词提供特定相关性的检索词推荐,这些相关检索词是根据过去其他用户的搜索习惯和与当前检索词之间的关联度计算而产生的,是随着网民输入检索词的内容和频率变化而实时自动更新变化的。如果*度公司在“相关搜索”服务中存在针对任甲玉相关信息而改变前述算法或规律的人为干预行为,就应当在“相关搜索”的推荐服务中对任甲玉在本案中主张的六个关键词给予相对稳定一致的公开显示,或者至少呈现出一定规律性的显示。
但是,无论从任*自述及双方提供的公证书,还是本院当庭现场勘验的情况,均可以看出在*度公司搜索页面的搜索框中输入“任*”这一检索词,在“相关搜索”中都会显示出不同的排序及内容的词条,而且任*主张的六个检索词也呈现出时有时无的动态及不规律的显示状态,这与搜索引擎“相关搜索”功能的一般状态是一致的,并未呈现出人为干预的异常情况,足以印证*度公司所称相关搜索词系由过去一定时期内使用频率较高且与当前搜索词相关联的词条统计而由搜索引擎自动生成,并非由于*度公司人为干预。
综上,在任*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度公司并未针对任*的个人信息在相关搜索词推荐服务中进行特定的人为干预。
二、*度公司“相关搜索”技术模式及相应服务模式是否侵犯任*姓名权、名誉权及任*主张的一般人格权中的所谓“被遗忘权”之法律判断。
本院认为,既然*度公司并未在“相关搜索”服务中针对任*进行特定的人为干预,即不存在针对任*个人之特定意图的可能,那么,*度公司现有“相关搜索”技术模式及相应服务模式本身是否对任*主张的涉诉权益构成现实的侵犯就成为本案的关键。
就相关搜索服务模式而言,其初始功能仅系动态反映过去特定期间内网络用户所使用检索词的内容与频率等客观情况,为当前用户的信息检索提供相关度及关注度等特定指标的参考指引或推荐,该模式本身并无实质性的侵权之目的。*度公司作为搜索引擎运营企业,也应当向网络用户提供客观、中立、准确的相关搜索词汇使用状态信息,提供比原有关键词搜索服务更加便捷、智能的升级服务,以方便用户检索查找相关信息。
具体到本案诉争相关搜索词条而言,*度公司搜索页面的相关搜索处显示词条――“陶氏教育任*”、“无锡陶氏教育任甲玉”、“陶氏任*”、“陶氏超能学习法”、“超能急速学习法”、“超能学习法”本身并无表面及实质性的褒贬含义,本质仍属供网络信息检索使用之参考词汇,且系对广大网络用户检索与“任甲玉”这一词条相关内容的客观反映,其既非被检索的网络信息本身,又非百度公司针对任*主观控制或创造的负面词汇。
况且,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任*从事过“教育”工作,而且与“陶氏”相关企业之间存在过现实的业务合作与媒体宣传,有关“任*”与“陶氏”、“教育”等关键词的信息反映在互联网上,不仅会出现在与检索词“任*”有关的第三方网页链接上,当然也会按照相关搜索特定算法而自动出现在与检索词“任*”相关的“相关搜索”的推荐词条上,这正是对任*从事与陶氏相关企业教育工作的历史情况的客观反映。
至于任*主张其已经与无锡陶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结束业务关系,在相关搜索中却依然出现前述词条,由于搜索引擎自动统计的是“特定参考时段”内的网上所有网民输入的搜索关键词的频率,故即使在双方现实业务合作终止后,但在互联网上相关搜索查询的“特定参考时段”范围内搜索“任*”,相关搜索词依然有可能出现上述词条,而且不排除搜索用户并不知道任甲玉前述合作业务变化事宜的可能,还会继续在互联网上检索相关的检索词,也会造成在相关搜索中持续出现涉诉相关检索词,这本身与*度公司提供的相关搜索服务是否存在实质性侵权目的无关,而与搜索用户对“任*”这一检索词的关注度、用户习惯及使用频率等因素有关。
进一步就*度公司的涉诉技术模式及相关服务模式是否实质性侵犯任*的名誉权、姓名权而言。首先,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综合前文对相关搜索技术模式及相关服务模式的正当性的论述,加之*度公司在“相关搜索”中推荐涉诉六个词条的行为,既不存在使用言辞进行侮辱的情况,也不具有捏造事实传播进行诽谤的情况,明显不存在对任*进行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故*度公司相关搜索的前述情形显然不构成对任*名誉权的侵犯。
其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既然*度公司并无人为干预“相关搜索”有关“任*”词条的行为,没有特定个人的特定指向,那么,对于作为机器的“搜索引擎”而言,“任*”这三个字在相关算法的收集与处理过程中就是一串字符组合,并无姓名的指代意义;
即使最终在“相关搜索”中出现“任*”这一词条与本案原告有关,也只是对网络用户使用“任*”这三个字符状态的客观反映,显然不存在干涉、盗用、假冒本案原告任*姓名的行为,况且现代社会中自然人不享有对特定字符及组合的排他性独占使用的权利,故*度公司在相关搜索中使用“任*”这一词汇并不构成对任*本人姓名权的侵犯。
03
武汉**硒泥坊公司与广州*景公司网络侵权纠纷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4民初221号/【二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12507号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网络用户输入搜索内容后显示关联标题系相当数量网络用户自主输入相同词句情况下所自动产生,且该关键词系中性词、关键词关联的相关标题也均系疑问性语句,并无实际诋毁、损害**硒泥坊公司权益的侵权内容。
【相关事实】 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显示,打开手机上的UC浏览器,在搜索栏输入“*硒泥坊”,自动显示关联标题,“*硒泥坊属于啥档次”、“*硒泥坊怎么样”、“*硒泥坊气垫怎么样”、“*硒泥坊为什么在药监局查不到”、“*硒泥坊有实体店吗”、“*硒泥坊是不是三无”、“*硒泥坊适合什么年龄、”“*硒泥坊唇膜”、“*硒泥坊铅汞超标吗”、“*硒泥坊粉底液”。
【一审法院观点】 原告**硒泥坊公司主张搜索的关联标题为疑问形式或产品名称,被告*景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UC浏览器的搜索框在网络用户输入搜索内容后显示的关联标题系相当数量网络用户自主输入相同词句情况下所自动产生。
原告如认为关联标题系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在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时,应发出有效通知。本案原告主张在起诉前曾向被告发送过删除通知,但删除通知仅提及通知人联系方式及要求删除“铅汞超标吗”、“为什么在药监局查不到”、“是不是三无”三个词语,并未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也未详细阐述删除相关词语的理由。
【二审法院观点】 本案中,“*硒泥坊属于啥档次”、“*硒泥坊怎么样”、“*硒泥坊是不是三无”等标题,系网络用户在UC浏览器搜索栏输入关键词“*硒泥坊”自动关联的,该关键词系中性词,没有贬损**硒泥坊公司的侵权事实和主观恶意,且关键词关联的相关标题也均系疑问性语句,并无实际诋毁、损害*硒泥坊公司权益的侵权内容,故**硒泥坊公司关于*景公司对其构成侵权应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相应损失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亦缺乏法律依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04
齐*与北京*度网讯公司、*度在线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5218号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1.关联词下拉菜单功能存在的途径是基于用户在一段时间的高频使用行为,由系统自动抓取,作为向网络所有用户公开作为大家信息检索时的参考指引或推荐,本身并无实质性侵权目的性;2.无证据显示*度网讯公司在本案中对出现“qi*”或“齐*”的下拉关联词菜单搜索结果进行了人工干预,这些下拉菜单的存在属于网络用户使用行为所致,并且随着用户习惯而实时发生变化,对于被告的搜索引擎而言,“qi*”或“齐*”在算法收集和处理中仅作为字符出现,本身并无姓名的指代意义,故而从技术中立的角度,不宜贸然苛求被告的搜索服务更改中立地位。
【相关事实】 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显示:百度搜索栏处的联想搜索结果包括:“齐*插足青大薛教授婚姻”“齐*青大薛教授不正当关系”“齐*青大薛教授多年不正当关系”“齐*为什么无尊严的破坏他人家庭”“齐*爱当第三者”等。当用户点击相关结果后,网页中出现的引导用户继续点击的“相关搜索”仍会呈现针对原告的侵权信息。
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1.《公证书》及使用*度前必读“免责声明”“权利保护声明”的网络打印件,以证明一方面*度搜索引擎系根据网络用户的指令,以非人工检索方式自动生成到第三方网页的链接,以便用户能够找到和使用第三方网页上各种文档、资料等内容。“*度”自身不存储、控制、编辑或修改被链接的第三方网页上登载、存储、编辑、显示被检索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2.提交了《关于“相关搜索”产品机制的说明》,以证明*度搜索的“相关搜索”功能是根据用户检索的关键词内容并结合关键词检索频次和不同关键词相关度等因素进行展现。随着网络用户检索关键词内容和频率的变化,“相关搜索”结果中的关键词内容将会自动更新。
【法院观点】 就在案证据,被告*度网讯公司运营网站自身不存储、控制、编辑或修改被链接的第三方网页上登载、存储、编辑、显示被检索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其展示内容并非其作为平台运营者径行提供的内容,可以认定其性质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故需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确认被告*度网讯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原告虽不满于其只能通过通知-删除方式要求被告就其诉争情况予以技术救济,故而认为被告存在企业管理漏洞,并要求被告一劳永逸地为其解决名字出现在下拉菜单关联词的问题。
对此诉求,本院需就被告*度网讯公司的网络服务模式、技术可行性及社会价值评价等角度予以评判。
首先,被告以提供搜索服务在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搜索服务模式的初始功能是需要反映特定时间内网络用户使用检索词的内容和频率等客观情况,关联词下拉菜单功能存在的途径是基于用户在一段时间的高频使用行为,由系统自动抓取,作为向网络所有用户公开作为大家信息检索时的参考指引或推荐,本身并无实质性侵权目的性。作为搜索引擎企业,被告反而应该提供客观、中立、准确、无偏差的搜索词汇状态,而非有意预先人工审核、编辑、屏蔽之。
其次,结合原被告双方证据及当庭勘验结果,无证据显示*度网讯公司在本案中对出现“qi*”或“齐*”的下拉关联词菜单搜索结果进行了人工干预,这些下拉菜单的存在属于网络用户使用行为所致,并且随着用户习惯而实时发生变化,对于被告的搜索引擎而言,“qi*”或“齐*”在算法收集和处理中仅作为字符出现,本身并无姓名的指代意义,故而从技术中立的角度,不宜贸然苛求被告的搜索服务更改中立地位。
最后,现代社会并不存在某个自然人对某个字符或组合享有排他独占使用的权利,换言之,原告本人并无独占“齐焱蔷”这一名称的权利,在未能确切证明其本人为下拉菜单中“齐*”三字的指向主体时,尤其是还可能已存在或将存在同样姓名的自然人时,公众的知情权和信息获得权不宜被永久性剥夺。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已履行法定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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