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最近在办理几起短剧维权相关的案件,就着相关实战经验在公众号中给大家分享了几篇短剧出海遭到侵权的维权攻略。没想到,这次被侵权的居然是我们!

前几天,某位客户给我们转发来一篇公众号文章,提醒我们的文章可能被抄袭了。这篇文章的标题让人非常熟悉,因为就在一个多月前,我们就在公众号里发过一篇同样名为《短剧出海遭侵权,能在国内原告住所地起诉吗?》的推文,并添加标注了“原创”。
标了“原创”还能被抄袭?作为一名在知产领域摸爬滚打多年、多次为大厂处理同类事件的律师,我的兴致也瞬间上来了,迅速沿着这一条线索展开了维权准备工作。
点开这篇侵权文章所在的公众号认证信息,居然是一家短剧版权代理公司。公众号简介也写得非常正义凛然,要“推动短剧行业正版化”。更为戏剧性的是,这个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确实是在科普短剧版权知识,涉及介绍版权的定义、普及短剧出海的内容抄袭、未经授权使用素材的风险等等。
而在这个公众号文章列表里,我们发现,我们的另一篇公众号文章《短剧出海遭版权侵权?看“李逵”怎么反击“李鬼”!》也被抄袭了。

看完公众号内的文章不得不说,这位版权服务商在短剧版权问题上还算是“颇有研究”,但是呢,对网络文字作品的版权问题可能还是需要再恶补一下。
沿着这次的抄袭事件,这篇文章也展开聊聊网络文字作品侵权的认定问题,以及我们可以怎么去维权?(我们也非常欢迎你们复制这篇,但不能修改)
01
何为“抄袭”?
现有比较明确界定“抄袭”这一概念的是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权司〔1999〕第6号答复文件,其中提到: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在表现形式上,抄袭又分为“低级抄袭”(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和“高级抄袭”(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
而依据《著作权法》第52条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02
公众号文章的著作权侵权判断
在实务中认定公众号文章剽窃他人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重点论证几个要件:
(1)权利文章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
(2)侵权人对权利文章具有“接触可能性”。一般以权利文章是否在先公开发表为判断依据;
(3)抄袭文章与权利文章的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
(4)侵权人不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等抗辩事由。
在上述几个要件中,争议较大的其实是“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本来我们也想借此次抄袭事件来展示一下“实质性相似”的论证和比对过程,无奈我们这次遇上的是“低级抄袭”——两篇文章从内容到排版几乎是全文复制(真希望所有案件的比对都能如此毫不费力啊)。
比较大的改动在于文章尾部:保留了联系“本团队律师”,但把联系方式换成了自己的微信二维码。也是非常让人意想不到的搬运手法。、

(两篇文章的比对)
没办法,我们下面只好用我们经办的网络小说侵权的案例来谈谈文字作品“高级抄袭”中的实质性相似比对的实操,主要体现为“语句抄袭”和“情节抄袭”两大部分。
对于文字作品的内容比对,通常需要采用“先排除-后比较”的方法:
1. 【排除】首先过滤作品中属于“思想范畴”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排除属于历史事实、通常表达等公有领域内的表达部分。比如不同作品中出现相同的成语典故、常见的修辞手法、历史人物名字、历史事件、日常一般用语等内容。
2. 【语句侵权比对】在语句比对部分,需要结合文字的相似程度、数量、上下文的衔接去做和综合判断,也要比较个别、部分的具体语言表达,甚至存在的共同错误等。常见的语句侵权情形包括:①均使用了独特的比喻或形容的具体表达;②均采用相同或类似的细节描写来刻画人物或事物;③语句整体描述同一故事,但采用大量相似语言的相似组合和转折等等。
3. 【情节侵权比对】若将情节由下至上逐步抽象后,在人物设置及关系、故事前后衔接以及具体细节设计上基本一致,即可能构成情节侵权。
在网络小说等长篇幅的文字作品侵权纠纷案件中,多会通过制作“调色盘”的方式进行比对,关于实质性相似内容占比的侵权认定等具体问题,也欢迎来询。本文不详细展开。
03
公众号文章被抄袭,我们如何维权?
第一步,进行证据固定。目前我们已对上述提及的侵权文章和相关证据进行了证据保全;另外需要提醒的是,遇到此类情况时还可以进一步对自己的原作品发表状态也进行保全,避免被恶意反向投诉的情况。
第二步,尝试与侵权方取得联系,协商处理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等相关事宜。
第三步,向平台发起投诉。以微信公众号文章为例,可以依据微信的相关指引,向“微信公众平台”发起投诉,平台审核通过的即会对文章进行删除下架。我们提交投诉后,现在2篇文章均已被平台进行下架处理。

最后,创作不易,我们很高兴能看到我们的文章观点被更多人看到和讨论,但是抄袭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光彩的行为,我们坚决反对未经授权的抄袭行为。正所谓“不打不相识”,相信这位版权服务商也能看到我们的这一篇文章,请尽快联系我们沟通处理相关事宜。
本 团 队 律 师 联 系 方 式
黄思颖 13822245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