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公安部持续发布各地公安机关打击网络水军的相关动态,网络水军被列入重点打击范围。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9月25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电商、游戏及泛娱乐平台为了获取更好的推广效果,凸显自己的竞争优势,也相继使用诸如“刷量”“XX托”等类网络水军的行为手段,极易涉及刑事犯罪。兰迪广州根据长期实践经验及案例研究,对可能涉及网络水军的高风险行为模式及具体罪名进行归纳分析。
各类网络经营者应谨慎判断自己采用的推广手法,如有合规或辩护问题欢迎联系
苏丽云主任 139-2617-0011
叶竹盛主任 186-8885-1953
李晓怡律师 188-1947-7389
一、 可能构成网络水军的高风险行为
1. 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
2. 有偿提供发布虚假信息服务
3. 捏造传播虚假信息,提高阅读量或打击竞争对手
4.刷量和控评
5. 利用热点话题、负面信息炒作实施敲诈勒索
6.为违法信息传播推广,如为赌博网站、诈骗APP等推广宣传。
二、各类的网络水军行为涉及罪名
“网络水军”犯罪罪名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 有偿提供发布虚假信息服务可能涉嫌的罪名
案例一:【非法经营罪】刘后照、黄义聂非法经营罪,(2020)苏1003刑初140号
—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属于有偿提供发布虚假信息服务
【被告人】刘后照、黄义聂
【涉案行为】被告人刘后照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义聂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对信息真实性未作任何核查的情况下,有偿接受俞某、周某、邬某、张某乙、吴某甲、李某乙等人委托,擅自添加虚假内容编写图文稿件并拍摄制作视频在“阳光微视”“楚天今报”“扬州新报”等信息网络平台发布,针对社会负面敏感事件进行恶意炒作,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被告人刘后照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0.8万元,个人非法所得数额为20.3万元,被告人黄义聂非法经营数额为23.6万元,个人非法所得数额10.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后照、黄义聂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后照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义聂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义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义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 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可能涉嫌的罪名
案例一:【非法经营罪】孙磊、覃明光非法经营罪,(2019)浙0105刑初183号
—“降权”、“搜索页面更新”等方式,同样实现“屏蔽”、“删除”的效果
【被告人】孙磊、覃明光
【涉案行为】被告人孙磊在本市拱墅区绿城慧园3幢2单元1702室的家中通过QQ联系,“小宿舍家族”淘宝店提供服务的方式,在网上承接被告人覃明光、杨某1、冼振鹏、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有偿删除信息业务包括搜索信息优化、搜索页面降权、搜索页面更新和维护,后通过向其所认识的媒体从业人员支付一定报酬方式进行有偿删帖,在删除成功后通过支付宝向客户收款。被告人覃明光通过“远东传媒”淘宝店提供服务的方式,在网上承接有偿删除信息业务,后通过向孙磊等人支付报酬的方式进行有偿删帖,在删除成功后通过支付宝向客户收款,从中赚取差价。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磊、覃明光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即使被告人孙磊采用了“降权”、“搜索页面更新”等方式,该方式同样实现了“屏蔽”、“删除”的效果,故被告人孙磊及其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
案例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李骏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胡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杭滨刑初字第106号
—删除网站的差评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修改
【被告人】李骏杰、胡某
【涉案行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本区的杭州畅唐科技有限公司及自己家中,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qq聊天工具联系需要修改差评的淘宝卖家,并从被告人黄某等人处购买需要修改的淘宝买家个人信息,侵入淘宝评价系统修改淘宝买家的中差评347个,从中获利9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单独或伙同他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操作,违法所得九万余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针对辩护人的非法经营罪辩护,法院认为淘宝网站是一个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信用评价系统属于整个淘宝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被告人李某某对中差评数据的删除、修改行为,系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的操作,危害到淘宝网站的流量分配体系和数据系统,侵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其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提出应当适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本院认为,该解释规定适用于网络经营者在其自身控制的网络系统内,未经许可从事的有偿删除信息等行为,而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系非法侵入和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无权行为,不适用该解释规定。
(三) 捏造传播虚假信息可能涉嫌的罪名
案例一:【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于某、王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内2224刑初261号
—捏造虚假事实,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王某、于某(提供服务方)
【涉案行为】被告人王某1在杜尔基明星村土地纠纷已严格依法履行信访程序并给出终结意见后不接受事实,雇佣被告人于某在互联网炒作,多次授意于某将自治区、兴安盟相关领导发布到互联网进行恶意炒作。于某按照王某1指使,于2013年至2019年间,多次编造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恶意炒作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李纪恒、自治区主席布小林、原自治区主席***、自治区检察长马永胜等自治区和突泉县相关领导。于某在互联网天涯论坛上以虚拟身份“于某有话说天下”、“于某有话说监督”、“于某有话说”发表《内蒙古自治区主席布小林失职证据》、《内蒙古自治区主席布小林失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李纪恒失职被举报》等虚假帖文共计19篇,总点击量28924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指使被告人于某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1、于某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二人在共同故意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于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编造虚假信息,提供有偿服务,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损害商业信誉罪】泉州市江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有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017)内0123刑初83号
—捏造虚假负面事实,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被告人】泉州市江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有限(江鸿法定代表人)
【涉案行为】被告人许有限为扩大江鸿公司微信公众号知名度,增加点击量,从网上下载了2011年12月26日”蒙牛纯牛奶被检出致癌物超标140%”的视频,后采用遮挡视频发布时间、添加微信等方式对原始视频作了实质性修改,先发布在腾讯视频中,并于10月27日、28日发布在江鸿公司经营管理的5个微信公众号上(闽南第一手、石狮视、一手、时事爆料、热门街拍),该修改后的视频随即被大量点击并转发,在2016年10月29日至11月10日期间,该视频被1073个微信公众号转发,转发微信公众号遍布全国,使人误以为是最近刚发生的事件,其中数个微信公众号转发视频的浏览次数达10万以上。该视频的大量扩散引发了蒙牛公司乳品经销商产品积压、大量退货,蒙牛公司为此紧急发布辟谣声明并制作企业形象正面宣传的广告、启动网络舆情检测,经统计,因该视频给蒙牛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833672.8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泉州市江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许有限利用互联网故意修改并发布传播有损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视频,给被害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案例三:【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秦×诽谤罪,(2013)朝刑初字第2584号
—捏造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被告人】秦火火
【涉案行为】被告人秦×明知罗×系军人,于2013年2月25日使用昵称为”东土秦××”的新浪微博账户捏造”罗×之兄罗×1在德国西门子公司任职”的事实,无端质疑罗×及其家人搞”利益交换关系”,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该信息被转发25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罗×的负面评价。
2011年7月23日,甬温铁路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路段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即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在事故善后处理期间,被告人秦×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提高网络关注度,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昵称为”中国秦××_f92″的新浪微博账户(UID号:××09413)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部向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该微博被转发11 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部被迫于当夜辟谣。被告人秦×的行为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无视国法,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秦×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薛育明、林平、郭仕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2021)闽0181刑初430号
—编造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被告人】薛育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平(公司员工)、郭仕强
【涉案行为】被告人薛育明控制使用以福清市海外同城人人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清时代创想传媒有限公司、福清天天快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主体申请注册的多个微信公众号,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和文章获取点击流量方式营利。
2020年2月底,被告人薛育明在一篇“疫情期间国外华人在非洲生活受影响”文章基础上编造夸大境外华人生活受疫情影响,以获取公众号的关注量、增加粉丝、博取眼球、吸引流量的目的,后薛育明将文章发给其公司员工即被告人林平,并编造虚假疫情信息的文章标题“疫情之下的XX(外国名称):店铺关门歇业,华人有家难回,华商太难了”,要求林平按照该标题编辑修改文章发布至微信公众号上。后被告人林平明知该文章标题及内容是虚假疫情信息,根据薛育明的要求编辑一篇虚假的境外疫情文章范本,内容主要是“中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某某国宣布加强边境××监测,对来自中国游客进行每日跟踪。
之后,被告人林平将上述虚假疫情文章范本发给其手下刚刚临时聘用的寒假打工的福清市港头中学高三学生即同案人余芬钰(另案处理),要求余芬钰将范本文章中的国家名称和内容中的华人名称更改后发布至薛育明控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同案人余芬钰明知该文章系虚假疫情信息,作为公司临聘员工按照要求进行国家名称和华人名字替换编辑后,交由被告人林平审核同意后提交至公司控制的微信公众号上。
再经微信公众号后台发布管理者即被告人薛育明以及被告人郭仕强确认同意后发布至诸如“掌上埃及”、“掌上土耳其”、“掌上印度”、“津巴布韦在线”、“阿尔及利亚在线”、“匈牙利信息港”、“里斯本同城人人帮”等涉及18个境外国家名称的微信公众号上予以网络传播。其中,被告人郭仕强明知提交至其注册申请的11个境外国家名称的微信公众号准备发布的上述标题的文章可能系虚假疫情的文章,为了配合薛育明的公众号经营需要,予以确认同意发布。
虚假疫情文章在上述18个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后,至微信公众号被腾讯安全团队查删止,此类文章被阅读数量共计2.1万次,其中被告人郭仕强控制下的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共计阅读数量为8200余次。该类虚假文章发布后误导境内外华人,误以为上述18个国家发生疫情、该国的华人受到很大影响,无法回国,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育明、林平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告人郭仕强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四) 刷量和控评可能涉嫌的罪名
案例一:【非法经营罪】龙祥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3)沪0101刑初160号
—刷单属于提供发布虚假信息服务的中介行为,不符合发布虚假广告
【被告】龙祥
【涉案行为】2021年起,被告人龙祥与张某、龙某2、龙某3(均另案处理)等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工作室并招募人员,为美团公司互联网平台上的商户有偿提供刷单服务,配合平台商户形成虚假的销售记录及商品好评,营造销售量高、质量好的假象,达到使上述商户信誉增加、排名靠前的目的。经审计,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间,被告人龙祥非法刷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18,224.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祥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虚假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的本案应认定为虚假广告罪的意见,虚假广告罪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被告人龙祥作为刷单活动的经营者,其提供的是刷手与网店之间的中介服务,且其经营行为的本质是提供信息服务,并非通过广告的形式直接针对店铺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龙祥的行为不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本质特征。
案例二:【虚假广告罪】王振杰、罗伟、张远柳等虚假广告罪,(2021)浙1102刑初69号
—刷单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
【被告人】王振杰、罗伟、张远柳
【涉案行为】被告人王振杰伙同被告人张远柳、李良俊、康朝龙、王振旋、王家伟,按照王振杰、张远柳各占股30%、李良俊、王振旋、王家伟、康朝龙各占股10%的股份比例,成立刷单团队,雇佣陈某1、詹某、黄某1、康某1(均另案处理)等为工作人员,以南平市猫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南京掌控网络有限公司租用“365外勤软件”进行接单、派单,通过被告人陈媛、黄益甫、代光胜、刘志强等的刷单团队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以虚假交易的方式,提高店铺的交易量及好评度,以虚假宣传提升店铺信誉,促进店铺成交量。该团队通过刷单非法获利人民币9865700余元,另收取被告人代光胜、刘志强团队的软件使用费(端口费)共计人民币1248000余元。
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陈媛在上海成立刷单团队,雇佣朱某1、薛某、刘某1(均另案处理)等为工作人员,通过自行组织人员接单、派单以及与被告人王振杰团队合作的方式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519599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杰、张远柳、李良俊、康朝龙、王振旋、王家伟、罗伟、胡岩伟、康永强、陈媛、刘志强、王国仲、陈文、刘汉明、徐武、王哲、代光胜、黄益甫违反国家规定,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
案例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身份罪】张艺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17)皖0603刑初116号
—为刷单非法获取公民身份信息,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身份罪
【被告人】张艺谋(刷单行为人)
【涉案行为】被告人张艺谋从事网络刷单活动(通过虚假购买商品的方式为商户刷信誉),后将活动地点转移至淮北市盛世商贸城二楼,并申领了“淮北市相山区天谋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继续从事网络刷单活动。
被告人张艺谋为刷单需要,从互联网上非法购买包含公民身份证信息及支付宝账号信息的淘宝、京东账号(包含账号密码、支付密码)信息1800余条,及公民收货地址、联系电话信息约2万条,并利用其所购买的上述信息,通过变更淘宝、京东账号收货地址等方式,有偿为电商商户在淘宝和京东网络上进行刷单牟利,先后获利18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艺谋以购买的方式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信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例四:【合同诈骗罪】廖彩虹等合同诈骗,(2019)京刑终20号
—通过“数控”软件等操控多个社交账号批量发布同质信息
【被告人】深圳天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廖彩虹(天游公司商务部主管),廖颖欣(天游公司员工)、重庆左岸科技有限公司(“数控”软件提供方)、杨富名(左岸员工)
【涉案行为】被害单位分享一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享一下公司)与被告单位深圳天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天游公司)签订《信息服务合同》,约定由深圳天游公司为分享一下公司推广“秒拍”、“小咖秀”和“一直播”三款软件,并以用户下载量或用户激活量为基础进行结算。在履行上述合同的过程中,深圳天游公司商务部主管被告人廖彩虹及该公司媒介部员工被告人廖颖欣伙同重庆左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左岸公司)商务部员工被告人杨富名,利用重庆左岸公司手机群控软件模拟真实用户对相关软件的下载、安装、打开、使用等行为,虚增“秒拍”、“小咖秀”和“一直播”的软件用户数量,骗取分享一下公司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的推广费用共计人民币1247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天游公司及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廖彩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廖颖欣,伙同被告单位重庆左岸公司及该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杨富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单位分享一下公司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深圳天游公司、重庆左岸公司、廖彩虹、廖颖欣、杨富名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深圳天游公司、重庆左岸公司、廖彩虹、廖颖欣、杨富名所犯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惩处。鉴于深圳天游公司和重庆左岸公司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重庆左岸公司因犯罪行为获利相对较少,在量刑时亦酌予体现;鉴于廖颖欣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轻,依法可认定为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鉴于杨富名对群控手机软件虚增用户数量一事不予否认,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鉴于涉案钱款已悉数追缴并扣押在案,能够弥补被害单位的损失,故在对各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量刑时酌予体现。
案例五:【敲诈勒索罪】杨某、吴某甲等敲诈勒索罪,(2013)杭上刑初字第357号
—恶意下单,威胁给予差评或投诉,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杨某、吴某甲、周某、陈某甲、刘某甲、纪某、米某、吴某乙、梁某甲、黄某甲、梁某乙、孙某
【涉案行为】被告人杨某通过QQ群、YY平台等聊天工具伙同并教授周某等人“网络差评师”方法勒索店家钱款,后团伙多次在淘宝店家恶意下单,威胁给予差评或投诉为由勒索店家钱款,杨某收到钱款后,再将部分钱款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参与恶意下单的“差评师”分赃,共计人民币299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吴某甲、周某、陈某甲、刘某甲、纪某、米某、吴某乙、梁某甲、黄某甲、梁某乙、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五) 利用热点话题、负面信息炒作实施敲诈勒索可能涉嫌的罪名
案例一:【非法经营罪】薛某、王凤荣等敲诈勒索罪,薛某、王凤荣等非法经营罪,(2014)盐刑二终字第00143号,
—以营利为目的,要求对方支付删帖费,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薛某(滨海县物价局原副局长)、王某某、李某(新闻工作者)、成某(新闻工作者)
【涉案行为】被告人薛某、王某某、李根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原滨海网非法提供删除信息等服务,非法经营作案68起,涉案金额374.25万元,具体为对其控制的原滨海网上出现的负面信息,以营利为目的收取对方删贴费后删除。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干军、王凤荣、李根、成宜进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提供有偿删除信息服务,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的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敲诈勒索罪】周均、林东亮敲诈勒索,(2019)湘01刑终523号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发布负面网络信息或删除已发布的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周均、林东亮
【涉案行为】被告人林东亮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刘家初、胡本权、张马成、周均等人利用他们在网络上有一定影响力,并利用企业、单位(含政府机关和学校)、个人出于维护形象,害怕被发布负面网络信息的心理,或者已经在其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论坛等自媒体网络上发布了企业、单位、个人的网络信息,企业、单位、个人害怕网络信息引起更大的负面舆情,为尽快消除负面影响而寻求删除网络信息的心理,多次在浏阳市各地区索要钱财共计42次,共计数额人民币37万余元。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林东亮单独或伙同上诉人周均、原审被告人刘家初、胡本权、张马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发布负面网络信息或删除已发布的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原审被告人林东亮索要的数额巨大,上诉人周均、原审被告人刘家初、胡本权、张马成索要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周均、原审被告人林东亮、刘家初、胡本权、张马成均系主犯。原审被告人林东亮、刘家初、胡本权、张马成以网络为平台纠集在一起,在浏阳市以发布被害人、被害单位的网络信息博取网友群众的关注,但背着网友群众却实施向被害人、被害单位索要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以“网”谋利,严重扰乱了浏阳市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案例三:【敲诈勒索罪】张子秋、陈孝波、姚友亮敲诈勒索,(2017)辽11刑终48号
【被告人】张子秋、陈孝波、姚友亮(网站建立人)
【涉案行为】被告人张子秋在“时代纪实编辑部”QQ群内发现QQ好友“重庆陈孝波”(被告人陈孝波)发布的两篇关于辽宁盘锦辽东湾新区负面贴文的链接后,将该贴文在其自建的网站“东北新传媒网”、“南界网”、“民生热线”、“中国报世界网”上面转发。同年10月31日10时许,中共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陈某某通过“东北新传媒网”上留的QQ号(604382718)与被告人张子秋取得联系,请求其删除负面贴文。被告人张子秋称删帖需付钱,经过议价,被告人张子秋索取陈某某人民币30000元,删除了含上述两篇关于辽宁盘锦辽东湾新区在内的80个负面贴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子秋、陈孝波、姚友亮利用建立的网站,发布他人负面信息,在他人请求删帖之机,就删帖费用讨价还价,且索要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于被告人张之秋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之秋没有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钱财的行为及没有非法占有主观目的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之秋在自建网站上发布未经核实的负面帖文,让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利用被害人请求删除负面帖文相要挟,让被害人被迫交付钱财,其客观行为亦佐证其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六) 为违法信息传播推广可能涉嫌的罪名
案例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林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19)皖1182刑初212号
【被告人】林某(厦门零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水军”公司的员工)
【涉案行为】2018年7月份开始,郑锦义、杨海游(均另案处理)共同设立厦门零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洋公司),先后在厦门市湖里区信城国际大厦1303室、湖里区中众合大厦501室纠集该公司员工肖胜男、蓝丹苗、林尤美、林湉箐、张涛、张丽红、罗漳林、蔡进、刘志常(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林某1等十人,承接“wz(网赚)”、“qp(棋牌)”、手机定位等网络推广业务。被告人林某1明知他人利用其在百度、360、UC、搜狗等搜索引擎推广的广告从事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为谋取经济利益,仍伙同公司其他人员帮助他人在网络上推广含有赌博网站经营者、虚假定位服务提供者微信号的网页,进而帮助他人通过添加微信的方式发送赌博网站链接、赌博APP下载链接或虚构能够提供定位服务的事实进行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林某2018年8月入职零洋公司以来,通过推广赌博网站获利515元;通过推广虚假定位服务网页,致使多名被害人被骗取钱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伙同他人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1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兰迪广州主任团队,是以“网络法+刑辩”为优势的一体化律师团队,是企业刑事合规综合法律服务的先行者,近两年成功办理了多个刑事合规项目,在互联网刑事合规、游戏合规、人工智能合规、企业综合合规等领域有专业的积累和业务实力。
兰迪广州主任团队负责人苏丽云、叶竹盛和孔云飞三位主任,分别担任刑辩和合规领域的相关社会职务,包括广东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华南理工大学企业法律合规研究中心主任、广东省法学会企业合规研究会副会长、理事等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