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了!非公受贿罪的数额起点改成3万元

在接受咨询过程中,部分涉及到非公受贿罪的当事人比较疑惑,之前一直说非公受贿罪的数额起点是6万元,为啥这两年变成3万元了,之前关于非公受贿罪的定罪金额界限(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应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还适用吗?


当事人对此有疑惑,恰恰是不了解我国刑法关于非公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涉及公司、企业类犯罪的刑法条文进行修改,但是司法解释没有跟上相应刑法条文修改所致。


众所周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具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非公受贿罪的数额起点6万元的认定标准源自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下称“2016年司法解释”)。2016年司法解释是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2016年司法解释作出时,我国《刑法》关于非公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只有两个层次:数额较大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条文如下: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基于上述刑法条文,2016年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就非公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具体适用作出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但是,2020年12月26日通过、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量刑层级从原来的两个层级调整为三个层级:数额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具体条文如下: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说明》,修改上述法条是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是“进一步提高和调整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产权平等保护立法精神,本质上是要求对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进行平等保护,一方面体现在量刑层级上,都调整为三个层级,另一方面量刑情节上也要趋同,因此继续适用2016年司法解释有关起刑数额6万元(贪污罪、受贿罪起刑数额3万元的二倍)显然已经不大合适。

也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2022年4月6日发布、2022年5月1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2022年刑事追诉标准”)中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的追诉起点调整为三万元。

理清了刑法条文、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就非公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做了修改,但是总体上仍应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2.对于2022年5月15日前发生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行为,应当适用数额巨大以6万元(即受贿罪3万元2倍)的标准进行量刑定罪;

3.在2022年5月15日后发生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行为,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立案追诉标准(即3万元的标准)追诉。

4.在认定数额巨大的问题上,因为没有新的规定或司法解释,则可以按照2016年司法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的五倍(即100万元)的标准来认定。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的相关文件可以看出,两院都已经意识到因为刑法条文变化导致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也正在研究制定新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