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与研究范围
小区物业说监控录像按规定保存30天,商场说客流录像保留90天,网传人脸数据只能存14天,还有人说30天是上限,超过就违法。这几个数字,哪些是法定的?哪些是行业习惯?哪些纯属以讹传讹?
期限问题看似技术细节,实际上是公共场所摄像合规里最容易出错最容易被执法机关抓住的部分。湖州检察机关诉旅游公司案中,景区被查处的事由之一就是未对采集到的人脸信息定期予以删除;两江新区物业人脸案中,住建部门向全区物业企业划出的红线之一就是严控信息存储时限,加密存储、到期自动删除;最高法可视门铃典型案例中,可长期录制视频并存储被作为认定侵害隐私权的重要因素之一。保存多久、到期删不删,直接决定合规与否。
本文要澄清三件事:公共安全视频、普通商业视频、人脸识别数据,分别适用什么期限规则;30天14天这些数字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删除义务怎么落实,超期保存和拒不删除的后果是什么。
二、核心结论
1.三种期限规则不能混用。第17条: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0日,期限届满且目的实现后删除——这是最低保存要求,不是统一上限;普通商业视频适用个保法第19条:保存期限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网信办、公安部令第19号)第8条第2款: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实现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且原则上存储于设备内。把30日当作所有摄像头的统一保存期限,把最短必要当作可以随意拉长的理由,都是错的。
2.30日是下限思维,最短必要是上限思维。条例第17条的不得少于30日针对的是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保存不足30日,可能影响治安事件的追溯,是失职;商业场所的普通监控没有这个下限,按实现目的所需的最短时间保存即可——存30天未必违法,但需要能说明为什么需要30天。人脸识别数据则更严:期限不超过必要最短时间,通常以天甚至小时计。
3.14天不是法定期限。关于人脸数据只能存14天的说法,源于个别实务文章对汽车数据场景的行业观点,现行法律和规章均无此规定。引用行业建议可以,写成法定期限就是硬伤。同理,30天是上限、超过即违法也不成立——条例规定的是下限,商业视频按最短必要,关键看目的和必要性论证。
4.期限从目的反推,不是拍脑袋定。防盗监控的保存期,应结合场所风险、事件发生概率、争议处理周期论证;人脸识别数据,保存期就是完成一次验证所需的时间,长期留存人脸库必须有明确、可论证的目的,且以单独同意为前提。说不清为什么要存这么久,就是存得太久。
5.删除是义务,不是可选项。目的实现、保存期限届满,应当删除(个保法第19条、第47条;条例第17条;19号令第8条第2款)。证明,不删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追责;把到期自动删除写入整改红线。删除应当是物理删除或不可逆处理,日志留存不等于数据留存。
6.涉诉、涉事故的证据保全,可以延长保存,但要个案化、有记录。发生纠纷、事故、投诉后,为诉讼或调查保全特定片段,可以延长保存,但应限于与事件相关的片段,并留保存记录;保全特定证据不能成为延长全部日常录像保存期限的理由。
7.保存期限影响侵权认定。中,可长期录制视频并存储是法院认定隐私权受侵害的重要因素之一——设备能够长期存储,本身就放大侵害风险。摄像头能存多和实际存多久,都是合规审查和诉讼中的关键事实。
三、适用规范
(一)法律层面
《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最小范围原则,第19条规定保存期限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期限届满应当删除;第47条规定删除权的法定情形(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停止提供产品或服务、保存期限届满、个人撤回同意、违法处理等)。第66条对超期保存、未依法删除的,规定了责令改正、罚款等法律责任。
(二)司法解释
人脸识别司法解释(法释〔2021〕15号)第2条超期保存人脸数据属于典型的。第条支持删除信息的诉讼请求——删除请求在诉讼中可以直接获得支持。
(三)行政法规层面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第17条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0日,期限届满且目的实现后应当删除。第26—31条对未依法删除等违规行为规定了处罚。需要强调该条只适用于条例定义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不构成所有公共场所摄像的统一保存期限。
(四)部门规章层面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网信办、公安部令第19号)第8条第2款规定,人脸信息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实现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且原则上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不得经互联网传输;第9条要求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及记录至少保存三年;第15条规定存储达10万人的备案期限(30个工作日)。影响评估记录保存三年与数据保存期限是两个概念,不能混淆。
四、各主体的责任
(一)场所经营者与物业
按系统类型分别设定保存期限: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满足不少于30日的下限并到期删除;普通商业监控按最短必要论证并执行;人脸识别数据按验证目的所需最短时间保存,设备内存储。建立期限配置、到期删除、延保审批的书面记录,执法检查时能说明为什么存这么久。
(二)系统供应商与云平台
受托存储的,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删除机制执行,不得擅自延长保存不得在删除请求后保留副本;提供到期自动删除、不可逆删除的技术能力;删除操作留痕备查。
(三)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
对超期保存、拒不删除的,依条例、个保法处罚;检察机关可对未定期删除提起公益诉讼(湖州案);法院支持删除请求,并可将长期录制存储作为侵权认定的加重因素。
五、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可以做的:
- 按系统类型分别设定保存期限,形成书面配置和到期删除记录;
-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保存不少于30日,期限届满且目的实现后删除;
- 涉诉、涉事故时对相关片段个案化延保,保留审批记录;
- 提供到期自动删除、不可逆删除的技术方案。
不能做的:
- 把30日当作所有摄像头的统一保存期限或上限;
- 把14天当作法定期限引用;
- 以可能有用留着保险为由无限期保存普通监控和人脸数据;
- 目的实现后拖延删除,或删除后保留可恢复副本;
- 以影响评估记录保存三年为由,主张人脸数据也可保存三年。
六、典型案例
浙江湖州检察机关诉G旅游公司案(最高检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A景区自2020年7月投用人脸识别系统后,强制购票游客刷脸入园,且未对采集到的人脸信息定期删除。检察机关督促整改并开展人脸信息数据删除现场勘验。该案表明:不删乱采都是公益追责。
重庆两江新区物业人脸案(最高检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向住建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后,住建部门向全区物业企业下发通知,明确严控信息存储时限,存储过程采用加密技术,期限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到期后自动删除。到期自动删除已成为行业整改的标配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八):法院认定侵权时,将可视门铃能通过人脸识别、后台操控双重模式启动拍摄,并可长期录制视频并存储作为重要事实。设备能否长期存储、实际保存多久,直接影响侵权认定和判决结果。
七、期限速查

八、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第19条、第47条、第66条,2021年11月1日施行),中国人大网:https://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108/t20210820_313088.html
2.《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第14条、第17条,2025年4月1日施行),国家行政法规库:https://xzfg.moj.gov.cn/front/law/detail?LawID=1762
3.《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令第19号,第8条、第9条、第15条,2025年6月1日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https://www.cac.gov.cn/2025-03/21/c_1744174262156096.htm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5号,第2条、第8条,2021年8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1424.html
5.最高人民检察院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浙江湖州检察机关诉G旅游公司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重庆两江新区检察院督促整治小区物业违法处理人脸信息案
6.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之八)
常见问题
公共监控录像必须保存30天吗?
不是统一上限。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17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0日”,这是最低保存要求(下限),期限届满且目的实现后应当删除;普通商业监控没有这个30日下限,按“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保存即可。
人脸数据只能保存14天吗?
不是法定期限。现行法律和规章均未规定人脸数据保存14天。“14天”源于个别实务文章对汽车数据场景的行业观点,引用行业建议可以,但不能写成法定期限。《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8条要求人脸信息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实现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到期不删视频和人脸数据会有什么后果?
删除是法定义务而非可选项。超期保存、拒不删除的,可能面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处罚;检察机关可对未定期删除提起公益诉讼(如湖州景区案);法院也可将“长期录制并存储”作为隐私权侵权的加重认定因素。建议把到期自动删除写入制度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