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该解释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新规并非简单修补,而是对施行五年多的2021年版解释(法释〔2021〕4号)的系统性修订,原解释将同时废止。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新规首次明确“商业秘密以外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新增多项针对恶意侵权、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认定标准。
以下,我们将从五大核心条款出发,逐条对比新旧规定,深入分析新规对权利人与潜在侵权人的影响。
一、商业秘密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适用惩罚性赔偿
新规第五条明确规定:“原告针对被告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修订堪称本次新规中最具分量的变化,它反映了最高法在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上的审慎态度,即惩罚性赔偿应严格适用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高强度侵权场景,不宜泛化适用至所有不正当竞争领域。
以后侵犯商业秘密以外的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混淆行为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1、实务影响
权利人应更加重视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建设——唯有构成“商业秘密”,才能在新规下主张惩罚性赔偿。对于尚未建立完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企业,建议尽快完善保密措施、分级管理和证据留存机制。同时,对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需更加注重实际损失证据的收集,以争取更高的补偿性赔偿。
二、故意认定扩张,填补恶意规避的法律漏洞
新规第六条在原规定基础上,新增三项可直接认定“故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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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后再侵权: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权后,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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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责任型行为: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隐名设立公司、签订免责协议等方式逃避侵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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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将假冒专利行为与盗版、假冒注册商标并列。
1、实务影响
对于权利人而言,遭遇侵权和解后又“换马甲”继续侵权的行为,新规赋予了直接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依据;对于企业而言,设立新主体承接侵权业务、签订免责协议试图“金蝉脱壳”的做法,将面临更高的法律风险。
特别值得警惕的是,新规将“签订免责协议”也纳入逃避责任的认定情形,意味着侵权主体试图通过协议转嫁责任的做法,非但不能“免责”,反而可能被认定为“故意”,进而触发惩罚性赔偿。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显著升级,侵权后果考量更全面
新规第七条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系统性扩充和细化,新增了“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侵权获利巨大或者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商誉、市场份额等严重受损”“侵权行为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项认定情形。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将“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进一步明确为“以侵权行为为主营业务或者以侵权获利为主要利润来源”,解决了旧规中这一模糊概念长期存在的认定难题。
1、实务影响
对于权利人而言,新规提供了更丰富的情节严重认定依据,尤其是在证明“商誉、市场份额严重受损”方面,为科技型企业、品牌企业的维权提供了新的举证方向;对于侵权企业而言,以侵权为主要利润来源的经营模式将面临极高的赔偿风险。
四、基数计算规则精细化,法定赔偿被明确排除
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是实践中的最大难题,新规在这一领域作出了突破性的细化规定。
新规第八条至第十条构建了更为精细的基数计算体系:以违法所得或侵权获利为基数的,可参照营业利润确定;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参照销售利润计算;利润率无法确定的,可参照统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公布的同时期、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或权利人利润率计算。
同时,新规第十条强化了证据披露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法院可依据原告主张和证据依法确定基数。
最关键的变化在于,新规第八条明确“法定赔偿数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彻底终结了实践中试图以法定赔偿数额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的错误做法。
1、实务影响
对于权利人而言,新规在举证方面提供了更多指引,同时法院证据披露令的威慑力显著增强;对于被诉侵权企业而言,拒不配合举证将面临不利后果,合规经营、保留完整财务记录变得至关重要。
五、倍数确定引入公法责任考量,过罚相当原则落地
2021年版解释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已被处以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的,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规第十三条对此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罚款或者罚金且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予考虑。”
1、实务影响
这一修订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的深化。侵权人若已因同一行为承担了公法责任(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可酌情降低,避免重复惩罚过重。
但需注意,“应予考虑”不等于“必须降低”,倍数最终仍由法院综合裁量。对于同时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的侵权人而言,积极履行公法责任可能在民事惩罚性赔偿倍数上获得一定“折扣”。
结语
新规释放的明确信号与合规建议
新规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2021年版解释同步废止,施行前已生效裁判的案件不适用新规。从整体修订方向来看,新规释放了三大明确信号:其一,对恶意侵权、逃避责任的行为将施以更严厉的打击;其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将更加精细化、可操作化;其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保持审慎,不泛化至所有不正当竞争领域。
对于权利人,建议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 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这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
2. 起诉时即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切勿拖到一审辩论终结后;
3. 善用证据披露申请,借助新规强化举证责任。
对于企业,建议全面评估自身知识产权合规风险:
1. 排查是否存在“以侵权为主营业务或主要利润来源”的经营模式;
2. 和解后不得再次实施相同侵权;
3. 严禁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签订免责协议等方式规避责任;
4. 尽快进行知识产权合规审计,将合规从“成本”提升为“生存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