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我们以为公证就是证据的保险箱。
在团队办理头部长短视频平台涉算法侵权纠纷案件时,原告方提交了几十G的公证视频文件,试图证明被告平台将侵权内容置于“精选”“推荐”等显著位置,构成帮助侵权。
面对这些看似充分翔实的公证材料,我们没有急着对内容进行回应,而是先对原告的取证过程进行了复盘。一个问题浮现出来:原告的取证设备,在公证前是否清理过缓存?是否使用过登录账号?取证页面展示的内容,究竟是平台的主观推荐,还是算法基于用户历史行为的个性化呈现?
带着这个疑问,我们对取证环境进行了测试复现。结果令人意外——在清空手机缓存、不登录账户而在自然状态下重新浏览和搜索后,原告公证视频中呈现的内容,却无法复现。
这样的场景,正在越来越多的诉讼中上演。当个性化推荐成为电商平台、应用商店、信息流平台的标配,通过常规方式固定的电子证据,其客观性可能正受到算法的无声侵蚀。
留意到这个现象后,我们专门对算法推荐如何影响“取证清洁性”的认定规则进行了系统调研,并起草了相应的质证意见。这篇推文,正是想就我们的调研成果进行分享,希望能为面临类似情况的朋友提供一些参考。
一
算法如何“改造”你所看到的页面?
在深入案例之前,先理解一个关键概念:
算法推荐
当你打开电商APP、应用商店或短视频平台时,所看到的内容并非“千人一面”。平台会根据你的搜索历史、浏览记录、购买行为等数据,量身定制页面内容,目的是提高用户粘性和转化率。即如果你越容易找到感兴趣的内容,就越愿意停留在平台上。
这本是提升用户体验的技术,但在诉讼场景中,却可能成为证据真实性的“杀手”。想象一下:原告为了取证,使用自己长期使用的手机,登录常用账号,打开平台首页。此时展示的页面,已经是算法基于其大量历史行为定制的视图。这份证据在证明“侵权内容是否被平台置于显著位置”这一关键事实时,证明力将大打折扣。
二
算法推荐如何影响举证?
案例一:首页链接=广告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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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某电器公司发现,被告一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电器专营店”中,某空调商品链接标题使用了商标文字,涉嫌商标侵权。
原告同时主张,被告二某电商平台将该侵权链接置于商城首页,构成共同侵权,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提交了可信时间戳取证材料,显示该侵权链接出现在某电商平台首页。原告还提交了平台广告推广功能的介绍材料,试图证明被告一进行了广告推广、被告二参与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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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平台抗辩
电商平台辩称,原告的取证手机进入商城首页后,首页搜索框呈现的默认搜索推荐词为“航天空调”“空调”,页面下拉后呈现的全部都是各个品牌的空调。普通消费者的商城APP首页并不会呈现如此页面。
因此其认为,原告长期从事知产维权工作,此前使用该账号多次反复搜索类似空调产品。首页呈现的全部都是空调品牌的页面,是基于用户搜索习惯、浏览偏好而产生的个性化展示结果,并非平台主动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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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法院审查后认为,涉案链接虽然出现的位置在商城首页,但是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期专业从事知产维权工作,此前使用该账号多次反复搜索类似空调产品,而这种基于用户搜索习惯、浏览偏好、购买历史而产生的个性化展示页面已是电商领域非常普遍的算法技术。
原告未能提供被告一购买广告推广服务的直接证据,也未有效排除算法干扰的可能性。法院最终认定,无法认定该电商平台实施了推广行为或未尽审核管理义务,驳回了原告对平台的诉求。
案例详见:(2024)粤0402民初19875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二:“精选”栏目=人工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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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影业公司制作了一部知名动画电影。原告发现,海南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科技公司共同运营的一款游戏,其APP图标、游戏名称、游戏简介、宣传视频中使用了该动画电影的相关元素,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同时主张,广东某科技公司作为某手机平台软件商店的运营者,将该款游戏置于“游戏-精选”栏目进行重点推荐,应视作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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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平台抗辩
广东某科技公司否认其实施了人工推荐行为。公司通过实验证明:该软件商店中“游戏-精选”栏目的显示内容会随用户检索及浏览记录而发生变化。
测试结果显示,在清空缓存后的软件商店中搜索并点击一款此前未出现在“游戏-精选”栏目中的游戏,退出后再次进入,该游戏会出现在推荐栏位置。这意味着,原告在取证时未对手机缓存进行清理,涉案游戏出现在“游戏-精选”位置,系因该取证设备曾搜索过涉案游戏,平台基于算法将其推荐到了精选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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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鉴于北京某影业公司在取证时未对软件商店缓存内容进行清理,法院认定:基于此前对涉案游戏的检索及浏览导致该游戏出现在软件商店的“游戏-精选”位置可能性较大。广东某科技公司的举证已使待证事实达到了真伪不明的程度,北京某影业公司未对此进一步作出说明,故法院认定广东某科技公司并未实施人工推荐涉案游戏的行为。
案例详见:北京某影业公司诉海南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科技公司、广东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三:清洁性检查,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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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某电视台主张被告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视频软件中直播原告多个电视频道,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提交了公证书,证明使用IPAD和手机打开该视频软件后,能够看到原告的多个频道并正常播放。
其中,第一份公证书显示,2014年12月1日,公证人员来到原告处,使用IPAD打开被告视频软件,找到原告的多个频道并播放。公证书未记载公证设备的来源,未说明是否进行清洁性检查。
第二份公证书则显示,公证人员对手机进行了“恢复出厂设定”“格式化USB存储器”等操作,重置后重新下载安装被告视频软件,此时并未出现原告的涉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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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抗辩
被告认为,公证书的公证词中未说明用来进行公证的iPad和手机的来源以及在公证前是否对其进行了内容清洁性检查,公证保全的内容有可能公证前在ipad和手机里就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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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法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未记载公证人员对勘验所使用的设备、软件进行必要清洁性检查的内容,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不能排除相关内容并非来自互联网的可能性。
涉案公证书作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由于公证程序中的瑕疵导致公证书的证明效力不足,应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详见:(2015)海民(知)初字第8591号民事判决书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审查电子证据时,核心关注一点:取证环境的清洁性。
所谓“清洁性”,是指取证过程能否最大限度地剥离用户个人特征对数据呈现的影响,从而固定下一个普通公众首次访问时可能看到的、相对客观的状态。
具体而言,法院会重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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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设备是否清洁:取证前是否清除了缓存、历史记录、Cookie?是否恢复了出厂设置?是否使用了未登录账号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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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过程是否规范:是否全程录屏?是否记录了从打开设备到获取目标页面的完整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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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干扰是否排除:取证页面是否可能是个性化推荐的结果?能否证明内容的“公开性”和“普遍性”?
如果取证前未清除历史数据、使用了带有明显行为痕迹的账号,那么你所看到和固定的页面,很大程度上是算法为你量身定制的视图。这份证据在证明内容的公开性、普遍性及平台的主观过错方面,证明力将大打折扣,极易被对方合理质疑。
三
如何获取“清洁”证据?
面对算法推荐技术的普及,在针对搜索排名、首页展示、信息流推荐等内容取证时,建议采取以下严谨步骤:
1.始于清洁的环境
使用无痕模式浏览器,或事先彻底清除浏览器的缓存、Cookie和历史记录,条件允许时,使用一台从未关联过相关业务的中立设备最为理想;对于手机设备,建议恢复出厂设置,并不登录任何个人账户,避免自动同步操作。
2.使用中立的身份
避免登录个人或公司常用账号,尤其是在该平台上有过大量搜索、浏览记录的账号,并最好在未登录状态下操作。
3.执行明确的操作
直接、清晰地记录下从打开设备到抵达目标页面的完整路径,避免在取证前进行任何无关的、可能干扰算法的点击。
4.进行必要的验证
为增强说服力,可尝试在不同时间、通过不同网络环境(如切换移动网络)重复上述清洁取证过程,观察结果是否稳定,以证明内容的“普遍性”而非“个性化”。
四
取证方案设计,比法庭辩论更重要
除了算法干扰,电子证据的有效性还面临一系列系统性挑战,比如:如何通过技术手段确保数据自提取后未被篡改?如何将虚拟世界的账号与现实世界的特定责任人进行强关联?取证手段本身是否符合法律与技术规范,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据无效?……这些问题,都需要在诉讼策略规划初期即被纳入考量。
算法如同一层看不见的滤镜,正在重塑电子证据的生成逻辑,电子证据的固定与保全,已成为一项专业门槛高、细节决定成败的工作。对诉讼律师而言,取证前的方案设计,其重要性也已不亚于法庭上的辩论。一份在“清洁性”上存在漏洞的证据,很可能在关键时刻失去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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