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配音AI化首案判决生效:AI生成喜羊羊声音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重庆渝中法院对全国首例动漫配音AI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生效判决,明确未经许可使用与“喜羊羊”“懒羊羊”高度近似的AI合成声音,可因攀附他人知名标识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

案情速览:当“喜小羊”遇上AI

原告原创动力公司是知名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的著作权人,享有“喜羊羊”“懒羊羊”等美术作品及动画角色的相关权益。

被告重庆某公司运营一款名为“瞬火好声音”的APP。用户充值成为会员后,可使用AI配音功能:

(1)用户在AI配音页面输入任意文字,选择喜小羊或懒小羊,点击“立即合成”,即可在线生成与喜羊羊或懒羊羊的配音近似的音频;

(2)点击“生成视频”即可在线生成与喜羊羊或懒羊羊配音近似的“视频”(具体内容体现为喜小羊或懒小羊静止的图片+连续播放的配音),视频文件封面为喜小羊、懒小羊形象,与喜羊羊和懒羊羊形象基本一致;

(3)该软件还有一个AI翻唱功能,用户可以利用该功能使用与喜羊羊或懒羊羊配音近似的声音翻唱其他歌手演唱的歌曲,并可以生成音频或“视频”。

原告发现后,以侵害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案情详见:(2025)渝0103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

二

法院核心认定与延伸思考

(一)著作权侵权:

为何改编“声音”侵权未获支持?

  •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指控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在APP中向用户提供与喜羊羊和懒羊羊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喜小羊”“懒小羊”图片,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图片,直接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延伸思考】

该点认定是传统著作权侵权认定的自然延伸,即无论技术如何包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侵权责任难以逃脱。

  • 侵害改编权未获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利用AI技术使用户可生成与喜羊羊、懒羊羊音色相似的音频,侵害了改编权。对此,法院认为:

1. 音色是声音的物理属性,不具备“思想表达”的独创性要件。音色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本案中AI生产的内容不属于视听作品。被告提供的APP中,“生成视频”和“AI翻唱”功能生成的文件是与喜羊羊(懒羊羊)近似的声音加上喜小羊(懒小羊)的图片,且图片是静止的,没有连续画面,上述文件也不属于视听作品。

3.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提供的“瞬火好声音”APP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延伸思考】

著作权法中的改编权要求“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而AI生成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归属于谁,目前仍是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

但类似案件仍可能从其他著作权权项寻求突破,但具体路径取决于技术实现方式和侵权表现:

(1)如能证明AI训练数据中未经许可复制了原告的音频文件或配音素材,可主张侵害复制权;

(2)若AI合成声音高度还原了原配音演员的独特表演,可能涉及表演者权;

(3)若直接使用动画原声带进行训练,则可能侵害录音制作者权。

(4)随着AI生成技术的升级,若生成内容已具备动态画面、情节衔接等视听作品要素,可尝试主张其构成原作品的改编作品,进而主张侵害改编权。

(二) 不正当竞争:

为“声音标识”撑起保护伞

本案最具突破性的意义在于,法院将知名动画角色的配音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兜底条款予以保护。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上述被诉侵权行为的核心是“瞬火好声音”APP生成与喜羊羊和懒羊羊的配音近似的声音,声音本身属于一种标识,被诉侵权标识实质上是指与喜羊羊和懒羊羊的配音近似的声音。

  • 喜羊羊、懒羊羊的配音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1. 声音标识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喜羊羊与灰太狼》播出近二十年,获得多项国家级奖项,喜羊羊、懒羊羊的配音具有极高辨识度和影响力。

2. 声音标识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经过多次播出,许多观众对喜羊羊和懒羊羊的形象和配音变得颇为熟悉。相关公众听到喜羊羊和懒羊羊的声音就能联想到原告及其制作发行的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喜羊羊和懒羊羊的配音已与原告以及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建立起明确、稳定的联系。

  • 使用与喜羊羊和懒羊羊的配音近似声音符合“导致混淆”要件

1. 用户协议声明对生成内容有权属:被告在《用户服务协议》中声明APP中提供的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知识产权属于公司所有。易使人误认其与权利人存在合作关系。

2. 名称相似:被告APP运行中使用喜小羊(懒小羊)的名字,与喜羊羊(懒羊羊)仅一字之差,二者区别不大。相关公众看到喜小羊(懒小羊)的名字就会想到喜羊羊(懒羊羊)。

3. 听觉相似:被告APP在线生成的涉案声音与喜羊羊和懒羊羊的配音在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上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声音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

4. 已有实际混淆证据:有一些用户听到喜小羊(懒小羊)翻唱的歌曲后误认为该歌曲是由喜羊羊(懒羊羊)翻唱的,足以说明涉案行为已经导致部分用户实际混淆。

(三) AI服务提供者的抗辩为何被驳回?

本案中,针对被告提出“声音由大模型训练完成,属正常商业行为”的抗辩,法院明确指出: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开展大模型训练虽属正常商业行为,但输出内容必须合法。即使训练过程合法,若输出结果足以导致公众混淆,仍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无须以经营者处于相同的行业或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为前提。

三

实务启示:AI时代的知识产权合规指引

本案的判决为AI技术应用划定了清晰的红线,那么各方主体应如何防范风险?结合本案裁判规则,我们提出如下实务建议:

(一)给AI服务提供者

1. 训练素材来源端:获取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包括美术作品、音频、视频、配音素材)用于AI训练,应取得权利人授权,或确保使用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目前国内司法对商业性AI训练的合理使用认定仍趋谨慎)。

2. 输出端:须避让他人合法权益。若服务提供者主动提供模仿知名IP的功能(如“喜小羊”声音模板),已超出“中立技术服务”范畴,构成积极使用行为;即使训练数据合法,输出内容仍可能因模仿他人知名标识、作品风格、角色形象等构成侵权。应建立输出内容的侵权风险过滤机制,对可能攀附他人商誉的生成结果进行拦截或警示。

(二)给IP权利人

1. 除传统的著作权登记外,关注声音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维度的权利布局。对于知名角色,可尝试将核心配音、标志性台词申请声音商标。

2. 对AI生成内容平台、APP进行常态化监测,重点关注是否提供模仿自有IP的功能模块。取证时注意固定用户评论、下载量、会员价格等证据,证明混淆后果和侵权获利。

3. 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可同时主张,互为补充。当著作权保护受阻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发挥兜底作用。根据技术实现方式,灵活选择不同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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