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小课堂 | 离职时的补偿金算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要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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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离婚已成为一部分家庭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离婚过程中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始终是一个焦点问题,尤其是涉及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这类特殊的款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往往与个人的工作年限密切相关,但是个人的工作年限又很有可能横跨夫妻关系存续的年限。


那么,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就出现了:当配偶与我离婚时,我婚前工作年限所对应的经济补偿金,究竟能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让我们从一个案例出发吧!

基本案情:

于某和刘某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缺少沟通,矛盾日积月累,感情日渐淡漠。2015年,于某要求与刘某离婚并要求分割刘某在2005年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补偿其31年工龄所对应的经济补偿金90675元。刘某同意离婚,却不同意分割经济补偿金,认为该经济补偿金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于是于某将刘某诉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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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某所得的经济补偿金90675元,系中国石化集团青岛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而向其支付的补偿款,该款是按照刘某的31年工龄(1975年-2005年),以每年2925元进行的补偿,该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外取得的部分应为被告刘某的个人财产。1975年至2005年间,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的时间为9年,夫妻关系存续以外的时间为22年,据此,经济补偿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的计算方式为90675元/31年*9年。

 

二审法院认为: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而言,判断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该收入是否具有个人人身性质。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企业改制过程中,基于企业职工身份变化产生的对稳定生活的期待性和保障性消失,对职工今后涉及医疗、教育及养老方面进行补偿,该补偿款具有人身性、保障性等多性职能,性质较为复杂,不能简单地将其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争议款项系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均无异议,一方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认为应属个人财产,根据本院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职能的分析以及相关规定,对该费用的处理可以比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处理原则,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补偿金年平均值(补偿金年平均值=补偿金总额/工作总年限)所得的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即被告刘某补偿金中,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为【婚姻关系存续年限9年*(补偿金总额90675元/工作总年限31年)】;婚前工作期限补偿部分应当视作婚前财产的延续,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即被告刘某的个人财产为【个人婚前工作年限22年*(补偿金总额90675元/工作年限31年)】。依据上述处理原则,原审对该项费用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总结:

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关键在于一方对另一方获得经济补偿金是否有帮助与付出。家庭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家庭中夫妻双方互相分工,相互扶助,一方所获得的任何回报都离不开另一方无私的帮助。因此,在离婚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所得的经济补偿金时,应当划分不同的时间段,婚姻关系存续年限所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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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屋企法律
编辑 / 郭瀚丹
校对 / 郭瀚丹
出品 / 兰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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