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电商营销,您有新的广告合规要求请查收!

随着直播电商业务的发展,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播电商的的合规管理思路也日渐清晰。

在2021年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依据《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网络直播营销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是对网络直播营销是否构成广告,仅在办法第十一条做了原则性规定(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直播营销是否构成广告、如果构成广告各主体承担何种责任等具体规定,在《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并没有明确,直播电商领域的广告合规相对比较薄弱。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2023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则对此做了较为详细的合规要求,具体体现在:

1.直播电商如果存在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特定行为,并且附加购物链接,则会被认定系“广告”。

具体规定见《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2.对于构成商业广告行为的直播电商,要求其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具体规定见《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3.虽然除了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具体形式外,直播电商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商业广告,但是若直播电商的行为构成商业广告的,则直播电商中各个主体需要依据其作用、行为分别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具体见电商专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 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 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 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4.对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等特殊商品的带货方式应当进行改变,避免模糊销售与广告的边界,造成违法后果。

具体规定见特殊商品的专条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第七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第八条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对于违反特殊商品专条规定的处罚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审查或者未按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

5.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除了遭受行政处罚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甚至有可能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违法后果相当严重,需要引起重视。

违法后果条款——《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根据以上规定,希望从事电商直播业务的朋友们尽快着手检查自己的业务情况,及时做好调整,避免因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而造成不利后果,因为留给大家的时间不多了,毕竟《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