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法,撑起更多“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下称“《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各项权益的基本法。该法在实施30年后,结合时代特点、司法实践的痛点迎来了大修,新增了大量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新法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后,各法院亦积极执行、落实新增条款,以实际行动撑起了更多“她”权利。
  • 顺产or剖腹产,她说了算
    • 我们在电视剧中经常见到医生询问男方或其家人签字确认剖腹产手术的情形,现实中也确实发生过“家属拒绝签字同意剖腹产手术导致产妇死亡”的事件,无论是剧情还是现实,无不令人叹息。
    •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在妇女清醒的状态下,医生对其实施的特殊医疗行为,如无痛分娩与否、顺产或剖腹产等,均应尊重产妇本人的意见;在妇女与其家属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 被前任骚扰?果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离婚后或分手后被前夫或前男友骚扰、跟踪或在公众平台上传播个人隐私的情形屡见不鲜。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前,各地司法实践对离婚后、分手等其他关系之间的纠缠、骚扰处理标准不一,被骚扰的女性权益难以被保障。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扩大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被纠缠、骚扰、被泄露、传播隐私个人信息的妇女均有权在遭受上述侵害或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自《妇女权益保障法》生效后,深圳、广州、珠海、西安、成都等多地法院发出该地区首份在恋爱关系中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实践落实了对女性权益的保护。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财产分割时,“全职妈妈”被“藏财”,法院替你撑腰
    • 由于家庭需求和分工,部分女性会选择辞职、全职照顾家庭。在该过程中,部分女性会逐步丧失家庭的经济主导权,因不掌握家庭财产,甚至不了解家庭财产,即便对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全职妈妈也无能为力。
    •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生效后,各法院陆续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收到此令的当事人应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如未如实申报,在分割离婚共同财产时,将面临少分或不分的不利情形;如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 招聘性别歧视,一键三“诉”
    • 遇到心仪的销售工作,但招聘广告中却写着“男性优先”?试用期结束时,公司因我未如实告知婚育情况,以“入职欺诈”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我该怎么办?
    • 请转身拨打12333、12338、12351等热线举报、投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别让性别歧视阻碍追逐梦想。
    •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 勇敢地打破女性“玻璃天花板”吧
    • “玻璃天花板”通常指女性在职场晋升中的无形障碍。职场女性无法进一步晋升的原因无关乎能力或经验,仅因为她们的性别而无法晋职、晋级、评聘职称和职务等。
    • 如你正在遭遇“玻璃”天花板,请依法拨打12333、12338、12351等热线举报、投诉,或提起诉讼。如确实存在该情形,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用人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
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 遭遇职场“咸猪手”,勇敢SAY NO
    • 职场“咸猪手”是指发生在工作环境中,违背他人意愿,对他人在性方面作出的超出正常人际交往界限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除了言语、肢体行为以外,也包括文字、图像等方式。
    • 遭遇“咸猪手”的职场女性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护个人权益:
      • 向法院起诉:以侵害人格权造成精神创伤等后果起诉;
      • 向公安报案: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可请求公安对骚扰者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向用人单位寻求帮助:《妇女权益保障法》拓宽了职场女性的维权渠道;
      • 向工会、妇联等组织投诉。
    •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