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家媒体对“超本公司”涉嫌诈骗被刑事立案一事进行相关报道。依据公开渠道的资料,中山“锦睿”“超本”公司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全屋整装、碳晶版信息流广告,消费者通过广告提交个人联系方式后,“锦睿”“超本”业务员通过电话联系消费者以洽淡具体服务内容。之后,“锦睿”“超本”公司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偷梁换柱,装修突然变成了“合作”,最终合作不成,消费者人财两空,向当地市监局及公安机关投诉与集体报案。2023年5月22日,中山市公安局签发《立案通知书》对中山“超本”公司涉嫌诈骗案进行刑事立案。
对事件进行溯源,消费者系通过短视频平台上的信息流视频广告留下电话后才引发后续遭遇,因此,部分消费者也计划向平台发起维权。
信息流广告线索营销的合规风险一览
移动互联网时代,伴随社交媒体的出现以及短视频、直播等渠道的兴起和繁荣发展,衍生出多样的数字广告类型,为商家从传统线下门店的营销获客转向线上拓客带来了新的探索机会。“超本”公司事件中信息流广告推广与线索营销一体化的拓客方式也为众多商家及广告推广公司所采用。
信息流广告线索营销在实践中常体现为:服务商委托广告推广公司发布信息流广告,吸引潜在客户提交信息表单(即线索),服务商采取邮件、电话销售等方式与潜在客户建立联系与合作磋商,将线索转化为实际客户,从而实现营销获客目的。举个例子,一家房企在平台投放信息流广告,用户看到这则广告并且感兴趣,通过留资入口登记了个人信息,紧接着,可能会收到这家房企销售人员的营销电话、被拉进他们的用户社群等等。
然而,该种业务模式中,“线索营销”涉及用户数据和个人信息的流动,“广告推广”则涉及广告内容制作及发布,两者均是当前政策从严监管的领域。广告推广公司可能因为信息数据使用的不规范而陷于行政甚至刑事法律风险,亦可能因为像事件中“超本公司”等类似服务商爆雷而“被动”地触犯法律。
如何既顺应数字经济的发展潮流拓展营销模式,又能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广告法》等相关规范要求合规经营,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是开展信息流广告线索营销业务所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因此,本文结合相关案例,解析信息流广告推广中线索营销业务模式中各环节涉及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关合规要点:
一、信息流广告内容设计与发布:谨防虚假广告等广告内容违规情形
风险识别1:在广告内容中对推销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将面临行政罚款的风险;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虚假广告罪。

二、潜在客户信息的获取与使用:拥有用户授权与同意变得更重要
风险识别2:广告公司受服务商委托发布信息流广告并收集潜在客户信息的场景下,广告公司须在广告落地页向用户明示服务商作为使用前述信息的主体,同时需要明确使用上述信息目的、规则,获得用户的授权同意。否则将,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的行为,面临警告、罚款的行政风险。

风险识别3:广告公司为实现数据的充分利用,以一定频率多次回访通过信息流广告获取的潜在客户信息。如在回访时超出原有的用户授权使用范围进行推销宣传(如推销公司其他服务或产品),或在获得用户信息后间隔较长时间进行回访,难以提供当时经过用户同意或授权的证明材料,构成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而面临警告、行政罚款风险。

三、线索的转让、共享:服务商资质审核作为第一风险防线
风险识别4:推广公司存在明知服务商没有资质(如服务商投放广告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用户信息而无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帮助服务商伪造资质投放广告收集、提供用户信息的,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广告投放资质系推广公司主动伪造、或推广公司已经受到过相关投诉等因素将导致明知服务商无资质的认定。

风险识别5:如果广告推广公司进一步明知服务商使用信息系为了进行非法活动的,将可能构成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共同犯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实践中,可结合对接的聊天记录;服务商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情况以及推广公司对上述信息的审核情况判断广告推广公司是否明知客户使用信息系为了进行非法活动。

写在最后
1.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深入推进,各执法部门不断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监管。上述案件多因为用户投诉举报而案发,更启示企业开展信息流广告线索营销应当建立好用户个人信息及数据的合规体系。人,才是信息流广告线索营销中最大的变量。
2. 行政处罚与刑事风险的间隔没有那么远。若线索营销业务开展过程中未做好用户数据管理,面临因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政处罚风险,多次遭受经监管部门责令整改,还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在广告推广层面,如因虚假宣传遭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第三次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虚假广告罪。因此,面临行政处罚,企业更应当引起重视,开展合规自查,避免陷入刑事风险。

(联系人:李晓怡律师,联系电话:188-1947-73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