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实施,构建了有关企业保护个人信息合规义务的顶层设计。但对于其中个人信息的范围,尤其是如何把握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关联性”,是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中的起点和重点问题。
日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兰迪杯公益诉讼大赛一等奖案例《“维权利剑队”诉百度贴吧APP“摇一摇”开屏广告侵犯隐私权益案》作出生效判决,对该问题给出了参考答案:
“维权利剑队”小组同学起诉百度贴吧app中的“摇一摇”广告,认为百度公司未经访问申请的情况下使用用户端陀螺仪和加速度计传感器的信息,而且用户无法选择关闭此功能,涉嫌侵犯使用者的个人信息权益、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法院最终支持了小组同学关于“百度贴吧摇一摇广告未经同意调用加速度传感器信息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观点,认定“加速度传感器”信息属于个人信息。法院指出:
(1)已识别或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时间节点并不限于发生在某项特定服务提供过程中,实践中,已识别或可识别可能发生于服务提供的任一环节、任一时间节点,但一旦处理者已识别或可识别特定自然人,则对处理者而言,其完全有能力将整个服务提供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与该特定自然人相关联。故此,无论百度公司在“摇一摇”这一特定服务过程中是否识别原告本人,均不影响“摇一摇”相关信息对百度公司而言属于原告的个人信息。
(2)已识别或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范围也不限于特定信息本身。单就加速度信息本身而言,可能确实难以识别特定的原告个人,但原告在百度贴吧注册并开展社交活动,结合原告的实名认证的手机号、浏览商品的喜好偏好、关注的贴吧话题对象等信息,完全可以识别原告。
该案审理期间中,被告百度公司也通过自查自纠的方式对百度贴吧手机应用存在的案涉问题进行了整改,以保障用户权益,实现公益诉讼效果。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相关部门对互联网企业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处理规范性问题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该案为互联网企业如何行使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义务,实现合规经营提供了参考。
【判决书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