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案例:医生收取讲课费构成受贿?

医生收“讲课费”就是受贿吗?

一个无罪判例说清边界

在医药腐败案件中,伴随监管收紧,传统回扣模式大幅收敛,各类隐蔽化贪腐手段层出不穷:有的药企以专家讲课费、科研合作经费等名义向医护人员输送资金;有的通过虚假租赁、设备采购差价变相给予好处;还有的借助线上平台完成利益输送。

其中,“讲课费”被多次点名。问题是,医务人员参加学术活动收取讲课费,是否一律构成受贿罪?本文通过定罪和改判案例说清边界。

一、两个定罪案例

案例一

辽宁某案件中,某三甲医院科室主任仅在线上系统挂名,无实际授课、无课件签到等留存材料,药企同时明确提出提升处方量的请托。2023年1月,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讲课费25万余元全部计入受贿数额。

案例二

天津严某案件中,医疗器械厂商为其搭建专属APP,课件及会议记录均由业务员伪造代传,费用与采购中标、验收直接挂钩,累计2392万余元。2025年12月,天津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十二年二个月。

上述两个案件的共同点在于:劳务是虚假的,且存在明确请托,涉案费用与职权行使直接关联。

二、无罪判例:大连谷某某案

案号:(2017) 辽02刑终256号

谷某某系二甲医院内分泌科主任、药事委员会委员。2012至2015年间,先后接受三家药企邀请开展授课,累计收取讲课费118600.20元。

一审法院认为,药企向谷某某付款、谷某某具备科室管理职权,构成受贿罪,判处缓刑。二审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核查证据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谷某某无罪。检察院抗诉意见未被采纳。

二审裁判围绕受贿罪构成要件,从四个方面展开审查:

(一)劳务是否真实

核查证据包括会议通知、签到记录、现场照片、课件、录音录像、差旅安排等。

谷某某案中,辩方提交了完整的线下学术活动原始材料,证实其现场完成授课,课件为原创内分泌专业理论内容,参会人员为跨院基层医师,不存在挂名、摆拍或虚构会议的情形。而前述辽宁三甲医院案件中,行为人无任何实际授课留存资料,劳务虚假据此认定。

(二)报酬是否合理

报酬是否合理存在一定的主观评价色彩,但仍有诸多客观的评判依据,包括专家职称、授课时长、行业公允标准、是否超额或重复支付。

二审认定谷某某单次课酬与省内同级别专家市场价格基本持平,费用与智力劳动之间具有等价性。相比之下,上海绿谷医药行政处罚案(沪市监浦处〔2025〕152024005384号)中,企业虚构 587 场学术会议,以讲课费名义向处方医生输送利益 60.98 万元,报酬完全脱离劳务价值,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三)是否存在谋利请托

受贿罪要求具备相对具体的请托事项和利用职权谋利的行为。微信聊天记录、销售日报、统方数据、费用审批表是证明是否存在谋取利益行为的关键书证。

二审查明,药企仅邀请谷某某开展通用的行业学术分享,未提出提升处方量、协助药品入院、排斥竞品等具体诉求,谷某某也未承诺或实施任何职权上的帮忙行为。而在辽宁、天津严某两案中,药企均存在明确的用药或采购相关请托,这是法院认定权钱交易的关键事实。

(四)款项是否与销量挂钩

如果讲课费按照处方量或采购回款核算,或者在销售增长后集中结算,容易被认定为回扣。谷某某的讲课费均为单次授课后固定结算,其科室涉案药品的处方量长期保持平稳,能够证明费用与销量之间没有联动关系。

二审裁判要旨

二审认为,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仅凭药企向行为人付款、行为人担任科室管理职务,不能立即推定构成受贿罪。谷某某的授课劳务真实、报酬合理、无谋利请托行为、费用与销量无关,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无法满足。其未履行院内授课报备流程,属于医院内部行政管理范畴,不构成刑事犯罪。

三、构罪审查要点归纳

综合上述案例,医生收取不正当的讲课费是否构成受贿罪,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审查:

审查方面 入罪情形 出罪情形
劳务真实性 挂名、无留存材料、虚构会议 有原始授课等学术活动记录材料
报酬合理性 明显畸高、脱离劳务价值 与市场公允价格相当
谋利请托事项 药企有明确的用药或采购等请托 仅学术交流,无具体诉求
费用与销量关系 按处方量或采购回款核算,关系系数稳定 单次固定结算,与销量无关

上述要件均成立时,构成受贿罪的风险增加;四项均不成立时,应属于行政违规,不宜上升魏刑事犯罪。

另需注意,岗位职权影响罪名适用。普通临床医生仅行使诊疗职责,适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科主任、院领导、药械采购负责人承担公共管理公务,适用受贿罪。

结语

医药反腐针对的是以学术交流为名义进行的利益输送,而非正常的学术活动本身。判断讲课费是否构成受贿,应当回归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无职务便利、有无请托事项、有无利益对价、有无真实等价劳务。

大连谷某某案的二审判决,说明在具体案件中“药企付款加科室主任即等于受贿”的简单推定并不成立,而应当通过证据事实逐一审查构成要件,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

参考来源

[1] (2017) 辽02刑终256号; (2015) 中刑初字第383号

[2] 沪市监浦处〔2025〕152024005384号(上海绿谷医药商业贿赂行政处罚)

[3] 《刑法》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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