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这个细节,你接受的公司担保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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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公司对外担保的有效性如何认定?在商业运作中,担保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核心在于,为商业交易或债务履行提供额外的保障,旨在降低债权人的潜在损失风险,同时提升债务人的信用度和融资能力。

基于担保在商业中的重要地位,为保障商业秩序的有序运行,我国出台多部法律用以规范担保行为,新《公司法》第十五条也对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与规则进行了详尽规定,但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法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

对此,作为债权人,我们可能会有一个疑问:假如违反《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所作出的担保行为一定无效呢?接受公司对外担保的有效性要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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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说商法:债权人接受公司担保需注意这些细节!

经查阅案例,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1524号判决中给出答案,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条(即现《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作出裁判: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未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其行为属于越权代表,若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的,则担保有效,若相对人不是善意相对人,则担保无效。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最高法民终1524号判决书)

从上述案例分析可知,违反《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担保并不必然导致担保无效,若接受担保方为善意相对人的,该担保仍然有效。根据团队实战经验,要被认定为善意相对人,债权人需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应当注意以下审查细节:

1. 首先厘清本次担保是否属于为关联方担保的情形,判断需要审查公司何种机关的决议;

2. 担保方是否已经依据章程规定经有权机关作出决议;

3. 担保合同内容与决议内容是否一致,例如担保期间、担保金额、相对人等;

4. 决议和担保合同是否存在一般人可以识别的伪造、变造情况,例如公章是否真实等。

如有需要或对此有疑问可以联系本文作者(孔云飞律师,13600079707,微信同号)进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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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常见问题Q&A

Q:公司对外担保无效,责任如何承担?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担保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照各方过错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Q:公司对外担保,是否所有情形都需要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A:并非所有担保都需要公司机关决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8.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换言之,存在以上三种情况时即使不存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该担保仍然有效。但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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