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小课堂 | 中国法院处理离婚案时,是否会处理境外财产?

在国际交流日渐频繁的今天,涉外婚姻日渐普遍,夫妻双方意欲离婚时,若无法对财产、人身关系等内容达成一致,一般会请求法院对有关争议作出判决,涉外离婚诉讼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涉外婚姻中夫妻双方可能存在海外置业、投资等情况,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在中国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法院会判决支持处理境外财产吗?对于该问题,不同法院基于不同考虑持有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法院支持处理境外财产的情形

(1)法院处理境外财产的前提是境外财产已查明

部分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诉讼时,会一并处理境外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次性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参见(2015)一中民终字第01007号判决书,王某与佟某离婚一案。

王某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涉外财产主要为,在美国的房产一套、在美国的轿车一辆。在诉讼过程中,王某提供了美国住房与社区部登记卡、美国银行贷款月结单、物业价值评估通知书等证据证明美国房产的情况和价值,且佟某对王某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双方对房屋的价格、面积、贷款等及轿车的价格等事实表示认可。法院在已查明美国房产及车辆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生活、工作地点、财产来源及购买金额、房屋使用频率、分配后对双方居住的重大影响等因素,最终判决美国房产归长期在美国居住的王某所有,剩余贷款也由王某偿还;因双方均认可在美国的轿车为王某所有,佟某不主张权利,因此车辆的相关权利归王某所有。

在本案中,当事人提供了较为详尽的材料供法院进行财产查明,加之双方当事人均对境外财产情况予以认可,且双方对境外轿车的分割方案达成合意,最终法院在本案中支持处理境外财产。

(2)法院依据当事人协议判决处理境外财产

当事人对于境外财产的分割方案达成一致意见,部分法院在综合全案情形后,尊重双方意愿,依据当事人协议分割的内容作出判决,处理境外财产。

参见(2017)沪0113民初1854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蒋某与被告田某离婚一案。

蒋某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境外资产主要为,双方共同购买的位于加拿大的房产一套、双方共同购买的位于加拿大的汽车一辆。在审理中,原被告就境外财产的处置达成一致,法院判决境外房产与车辆所有权均归田某,田某在判决书生效十日内支付给被告折价款。财产有房产权属证明及公证认证材料、车辆信息、行驶证、销售确认单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明。

虽然法院会尊重双方的合意,但同时该案中也有较为明确的、经过公证的境外财产材料,法院可对境外财产的价值作出评估,从而一并处理共同财产。

二、法院不支持处理境外财产的情形

(1)无法查明境外情况及价值,暂不处理

由于国内法院较难查明境外财产状况,一般需要当事人积极地提供财产材料,如当事人怠于提供或无法提供真实合法的财产材料,一般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参见(2021)辽0903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一案。

在境外财产方面,被告请求分割处于新加坡的公寓房一套及位于新加坡的公司经营收入。为此,被告提供了新加坡房屋产权信息、与新加坡公寓租客聊天记录、新加坡开办公司的信息及账户资金等证据材料,但因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定。最终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部分财产的实际情况,因此在本案中暂不处理,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提起诉讼。

可见证据是否充分、来源是否合法等因素,会影响法院对财产实际情况的判断,虽然不强求境外证据需要提供公证文书,但缺乏公证的证据可能不被法院所采纳。

(2)不动产物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判决不支持处理境外财产

部分法院认为境外财产若是房产,房产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对房产不予处理。

参见(2019)粤0111民初798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岳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一案。

岳某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套处于美国的房产。原告提供美国房产网站信息、房产查档材料等证据,要求平等分割。被告认为该房产属于境外房产,不应在本案中处理。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房产材料经美国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纽约总领馆认证,形式、来源合法,房产也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因该房产系国外不动产,根据《法律适用法》第3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综上,本案对上述房产不作调处。


值得注意的是,当不动产物权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时,相较于适用侧重保护物权人物权的《法律适用法》第36条之规定,部分法院认为更应优先适用调整婚前或婚内所得财产所有权归属之规定,即《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关于涉外婚姻财产中不动产的法律适用问题,长久以来争议重重,因篇幅有限,此处不作展开讨论。

(3)法院以当事人未协商一致为由,暂不处理

部分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境外财产未协商一致,法院暂时不予处理,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参见(2019)京02民终194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王某与上诉人刘某离婚一案。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双方共有的美国房产一套及房产租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博蒙坦市房产一套,现王某要求分割该房产及租金收益,但未举证证明房产租金情况,亦无法协商确定房产价值。双方婚后购买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博蒙坦市房产虽系夫妻共同财产,但鉴于双方就该房产分割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暂不处理,双方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与上文所述的(2017)沪0113民初18547号案件情况相对应,该案中一审法院暂不处理双方未协商一致的境外财产。但一审法院同时认为当事人未举证证明房产租金情况,亦无法协商确定房产价值。因此在房产情况不明晰的背景下,当事人又未协商一致,法院偏向暂不处理的态度。

总结

通过案例总结可知,中国法院对于涉外婚姻的境外财产处理存在不同观点,如何才能一并处理境外财产并无一个明确、具体的标准,但通过对以上案例的了解,若想增加法院处理境外财产的可能性,当事人可采取系列综合措施:

(1)提供境外财产的公证文件等材料,证明财产的价值、所在地、数量等,以方便法官对财产价值及现状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协助法官查明财产实际情形。对于域外形成的证据材料,尽可能完成公证、认证程序并提供翻译文本供法院参考。

(2)在离婚程序启动之前,当事人双方尽可能就境外财产的处置方案达成合意,如达成一致意见较为困难,也尽量收集双方均认可境外财产实际情况及价值的相关合意材料。

此外,在考虑是否在国内法院处理境外财产时,亦应考量我国判决在境外财产所在国的承认与执行。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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