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5日,一封署有“宗馥莉”签名的辞职信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发广泛关注。网传的辞职信中提及“宗馥莉女士即日起辞去娃哈哈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不再参与其经营管理。”各路媒体纷纷探究宗馥莉女士辞职的背后原因,从个人规划调整到集团内战,各种猜测不一而足。然而,就在公众议论纷纷之际,娃哈哈集团于7月22日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一则重要公告,为这场风波带来了意想不到的转折。——娃哈哈集团在公司官网宣布,为确保公司的平稳健康发展,经各股东友好协商,宗馥莉决定继续履行娃哈哈集团的相关管理职责。


前后两份声明,让人感觉宗小姐公告辞职、再声明继续履职的桥段像出喜剧,但是《新公司法》实施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有了新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还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切不可儿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本文将探讨《新公司法》背景下董监高辞职的关键要点。
一、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解读:
《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担任条件。法定代表人本身只是一种身份,并不代表职位,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由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产生,且必须在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中选任。
同时,《新公司法》还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辞任的相关规则。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依附于董事职位或者经理职位而产生的,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假如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去董事或经理职位,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为防止公司僵局的发生,《新公司法》还要求公司在原法定代表人辞任后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正如在本次事件中,假设宗馥莉女士为娃哈哈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若此时其辞去副董事长职务,也即意味着其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身份。
二、董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解读:
《新公司法》第七十条详细规定了董事辞任的具体要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董事与公司之间构成委托法律关系,董事可以随时向公司提出辞任,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辞任通知之日起即辞任生效。但在该条款中还规定了董事延期离任的制度,即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辞任的董事仍然需要继续履行原来的职务。
因此,在本次事件中,假如宗馥莉女士的辞任通知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送达娃哈哈集团公司,那么其即已经成功辞任娃哈哈集团公司副董事长职务;但是如果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那么她还是要继续履行董事职务,直至选任出新董事为止。
三、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解读:
在《新公司法》中并未详细地规定监事辞任的要求或程序。但依据法理可得,董事与公司之间仍是委托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933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由此可见,监事辞任与董事辞任一致,监事可随时辞任,自公司收到书面文件起辞任生效;如同董事会成员一样,如果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辞任的监事仍然应当继续履职直至改选的监事就任之日。
四、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解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的是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其与公司之间并不是委托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因此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律规定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假如劳动者辞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且当单位能提交证据证明因此造成单位损失时,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宗馥莉女士是娃哈哈集团的总经理,仍然属于劳动者范畴,公司不能阻挠其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假如其通过辞职信的方式辞任总经理职务,依法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即便不能提前三十日告知公司,也应在辞职前做好工作交接,以避免公司发生经济损失。
五、实务小Tips
1.离任需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保留证据以防不利影响。由上文可知提出辞职是董监高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需通过书面通知公司才能发生效力,同时要对该书面通知留痕,以防辞任后发生纠纷产生举证不力的后果。
2. 离任做好工作交接,敦促公司变更工商登记。根据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对公司的经营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公司法也规定了董监高违背忠实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即使董监高辞任成功,但未变更工商登记,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仍登记在册的董监高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
3. 离任后应遵循相关保密义务。一般而言,董监高辞任后即失去相关身份,不再对公司负有勤勉忠实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判例认为董监高辞任后在合理期间内仍需要对公司负有勤勉忠实义务。
除法定的勤勉忠实义务外,假如董监高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董监高也需要按照协议约定遵守相应义务,以防不利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