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子女归一方抚养,另一方需要依法支付抚养费,这是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往往存在诸多变数,致使抚养费的支付存在问题。本文将围绕着下述三个问题,通过三个案例和大家共同探讨。
抚养费是什么?
抚养费的数额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费的数额?
案例一
张某与关某离婚,双方育有一女小张,两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小张跟随母亲关某生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从2022年起,张某停止支付抚养费。张某为飞行员,因疫情影响更换公司,在入职新公司前工资骤降,从400000元降为底薪40000元,且张某再婚后又生育了子女,加之小张兴趣班过多,为非必要费用,希望将抚养费降为1500元,关某起诉。
法院支持了关某的诉讼请求,张某应当每月支付10000元抚养费。
法律分析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的费用,主要包括子女基本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本案中,张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支付的抚养费为月收入的25%,符合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也未对张某造成严重负担,张某虽然主张小张报名过多的兴趣班,但该笔费用并未超出10000元抚养费的范围,小张日常跟随关某生活,关某可以依据小张的兴趣爱好为其报名兴趣班。且《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在实际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时,父母双方应按照协议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定期支付抚养费。
《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过低,能否起诉变更?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
案例二
刘某与林某2007年离婚,双方育有一子小刘,小刘跟随母亲林某生活,林某与刘某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每年支付1800元,但刘某至今分文未付,且随着小刘年岁的增长、受教育程度及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明显过低,远远不足以支撑小刘目前的生活,小刘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并支付未曾支付的抚养费。
法院支持了小刘的诉讼请求,刘某应当按照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支付抚养费直至小刘18周岁为止,同时支付之前未曾支付的抚养费。
法律分析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8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出现时,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1.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本案中,《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仅为每年1800元,已经明显无法满足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法院在综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规定,在非直接抚养方的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区间内,确定了25%的比例作为抚养费支付标准。随着时间的变化,曾经能满足子女生活的抚养费可能会变得过低,除了离婚后通过协商或法院起诉的方式变更抚养费,更建议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对抚养费的范围和数额进行细化约定,例如具体约定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承担方式、逐年递增或定期增加一定比例的生活费等。
《离婚协议》约定某一方承担教育费,但子女最终就读私立学校导致费用增加,此时能否变更?
案例三
李某与王某离婚,双方育有一子小李,离婚时李某与王某通过协议约定,小李跟随母亲王某一起生活,在小李18周岁之前,父亲李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400元并承担教育费。小李在高中之前一直就读于公立学校。2022年9月,小李就读某私立高中,每年学费和住宿费合计61000元。王某支付小李三个学期的教育费、住宿费和校服费93260元后,向李某索要教育费,李某以私立高中学费高昂为由拒绝支付。王某起诉要求李某支付上述费用。
李某:儿子本可以在公办高中就读,王某未经我同意选择私立高中,我不应该继续支付教育费
王某:儿子中考成绩不理想,考虑到升学率及儿子的想法,才选择私立高中
小李:我中考成绩不理想,但想要更好的学习环境,父亲平时都不关心我的学习
法院查明,李某财力较为殷实,小李在私立高中的学习成绩较为优秀。法院认为,私立高中费用的费用应根据父母双方责任比例确定。李某负担教育费的40%,即37304元,王某负担教育费的60%,即55956元,小李剩余教育费亦按照上述比例分担。
法律分析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本案中,小李即将面临高考,不宜在关键时刻变更就读学校,为保障其教育利益最大化,法院根据父母双方的责任比例及实际负担能力等因素来决定教育费的负担。李某作为父亲应当及时了解小李的学习情况,尽到对小李的教育义务,而王某作为与小莉共同生活的乙方,应当及时与李某沟通小李的教育情况,包括择校情况。
父母双方应当积极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对子女的学习和成长付出同等的关心,对于超出约定费用外的支出,应当事先进行告知、协商,共同筹划子女的发展。
总结
抚养费作为维护子女生活水平的重要费用,其数额多少不仅涉及到父母的支付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也与子女成长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相联系,因此抚养费数额在实践中是可以调整的。
父母双方可以协商费用的变更,在无法协商时可以提起诉讼,但法院变更抚养费数额是有严格条件的,因此在离婚时应当慎重约定抚养费范围及数额,对不同阶段是否进行抚养费的变更进行谨慎协商与考虑。为了减少日后纠纷,可在《离婚协议》中对教育费、医疗费、课外活动费等费用进行事先约定,但无论如何,都应依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进行约定。除了定期给付抚养费外,父母也应履行好教育、保护子女的义务,保障子女健康成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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